Re: [申訴] 不服 PttLifeLaw 版判決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2-28 14:15:54
其所被認定違反規定
2.任何有涉及商業.經營.營利上或詢問工作內容之法律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註:若繳稅非薪資原則上皆為商業法律問題,該繳稅未繳亦然(如房東、攤販、網拍等)
一.關於違規部分
第一部分
大家好,我把我生活中的用品在露天拍賣出清
不明人士(簡稱X)應該是有糾紛,開露天假帳號刊登商品並提供我的郵局帳戶
讓我帳戶短時間內收到許多不明款(我被告後去警局做嫌疑人筆錄時得知)
為網拍為明示違規內容 故認定違反板規
第二部分
檢察官已經將我和ABCD四位間的詐欺案以不起訴處分
所以我和藏鏡人X間的罪名就是使用妨礙名譽,是否正確?是否唯一可能罪名?
因為這起事件,此後到我死亡為止,每一次我去金融機關處理事情
都會被問一次警示帳戶的問題,這是很實質的損失
此外由於$都放在郵局內,都無法使用(縱使不明款只有兩萬)
今天我是幸運還有家人幫忙週轉營業,換作是貧窮人可能過不去
其自承這對其營業造成影響 則屬營業之牽連問題亦無疑慮
故認定其違規而因在同一篇文章故僅處罰一次共處水桶一個月此判決並無不當
註:任一部分成立水桶亦為一個月
二.
關於網拍部分PTT板主並無調查權,故無法用金額分,該使用者自稱詳細研究板規,
則應知避免提及 如...有人因故知道我郵局帳號而....並未影響答案,則輕意避開之。
其本身可避免此狀況,若真是先詳研板規應無此問題發生,而非事後以國稅局認定,
而認為該板規不合理,誠然真不合理其亦為已存在之板規,
則在廢除前亦應遵守而非事後說其不合理這並不會變更業已違規之事實。
第二部分亦然省略"營業"二字亦不影響答案
故本人接獲其申訴時 認為兩者接為其不小心透露真實情況(欲規避確失言)而強辯之言,
足不可採,故未接受而請其依站規處理。
生活法律板板主 depra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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