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TOS版 不服版主判決

作者: creamdancer (奏鳴曲)   2016-01-03 20:38:17
※ 引述《pentajinx (lovejinx)》之銘言:
: 申訴人:pentajinx
: 被申訴人:creamdancer
: 看板板名:TOS
: 申訴訴求:不服版主判決
: 申訴內容:
: 因本人當日一時的情緒化
: 發了對遊戲公司不滿的文章
: 而有兩位板友至檢舉區檢舉
: 其中一位檢舉本人鬧版
: 而另一位甚至沒有檢舉本人觸犯哪一條板規
: 該篇文章我發出時內文曾有桶後再見字眼
: 但並未表明我認為我自己是因為鬧版而被桶
: 而是因為分類帽使用錯誤
: 該篇文章僅一位板友檢舉本人鬧版
首先,在判決中有提到引用的法條板規:
違規事項: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二. 違反以下板規,最低警告處分,嚴重者水桶7天
e. 分類帽使用明顯錯誤。
三. 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水桶期得依規定四倍+退文
任意板規累犯且明知故犯、惡意違規者永久水桶+退文
一、a.1.的部分,這邊在板規中有註解:
註: 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即受理
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這邊無關需要板友檢舉的部分,板主得以介入處理。
: 卻有上百位板友將其推爆
: 並有部份板友在推文內容中表示認同我並認為我不該被桶
: 另該篇文章被刪除後本人認為應該要是無法進入的狀態(推噓數、誰的文章被刪除、被哪位板主刪除、使用板規為何這些資料因該要留存)
同站內信回復的:
構成明確的犯規行為下,並不能因板友民意認同下而免責。
民意是民意,違規是違規,兩者並不能直接打上等號。
: 但沒想到現在該篇文章已經是死無見屍的狀態
: 本人已無法找到該篇文章
週日早上五點左右,PTT會重新開機,同時會把板面上被刪除的文章清理掉。
然後是我做處理刪除的動作。
: 另該篇文章在當日約晚上八點的時候就已經被限制推文及回應
因發完徵友區公告文後,有急事必須出門下,在同時段沒有其他板主時,先以鎖定處理。
待回來後,詳細察看違反之板規法條後,才做刪除的動作。
: 卻遲遲在約兩天後才判決
: 這種未判先斬的手法令本人非常不解亦非常不齒
刪除後,板主間經過大約一整天的時間溝通討論後,以及找出以前之判例,
做更詳細討論違規事項的部分,得到共識後才做裁罰。
這邊也可以在以下這篇公告與推文中看見,有案件還在討論的部分。
┌─────────────────────────────────────┐
│ 文章代碼(AID): #1MXxumb2 (ToS) [ptt.cc] [公告] louis1655、ashburr 水桶 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451736624.A.942.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13 Ptt幣 │
└─────────────────────────────────────┘
作者: pentajinx (金精)   2016-01-03 23:32:00
請問版主您是這裡的小組長嗎? 若是的話 上面版規好像是寫鬧版嚴重的話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而鬧版的定義後面括弧(惡意討噓等) 也就是我是在那個''等'' 裡面就是了? 再者 您說該名版友站內信提及 那也就是一名版友提及,就由版主認定為鬧版這樣了?
作者: creamdancer (奏鳴曲)   2016-01-03 23:39:00
其他有關於本案之討論細則,以於該位申訴之板友站內信中有所提及。 這邊所指的是您@@也就是我在信件回覆中有提到的部分其他關於無共識部分 我想交由小組長定奪會比較準確。我只是對於被申訴的部分做出回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