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離職
公司說我現在離職要賠兩條合同的錢
但公司當初說工作期間【一個人僅一條約傍身】
巳下是敝人在貴公司簽過的合同
合同一:實習指導合同
進修結束後願意在院內繼續服務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
*此合同巳結束,巳賠償該公司$5000
合同二:留任兩年(111.04.16-113.04.15)
因112.02改簽留任三年合同
該合同巳在112.01.31結束
合同三:留任三年合同(112.02.01-115.03.01)
此合同尚在進行
人事室:
因當初是加簽三年合同
所以倘若現在離職則必需償還
兩年合同$71753與
三年合同$70000
共計$141753
我:您意思是我一個人有兩條合同在走嗎?
人事:您誤會了
是當初加簽的
不是兩條合同
我心想
倘若現在說要我多賠兩年合同
是不是也該在112.04讓我領兩年的合同金而非在112.01.31將此合同結清完
然後現在才來和我爭說此兩年合同金必需退款的問題
想問大家
我的邏輯有問題嗎?
還是資方說的才是真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