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llagermess (我是女生)》之銘言:
: 例如 預告要做到3月底後離職, 3/31為離職日
: 結果2/25公司就鎖電腦 鎖門禁, 並且告知薪水會算到3/31.
: 請問這時候
: 1. 還該去上班報到嗎? 可是沒門禁也進不去
: 2. 這樣算資遣嗎, 不知道勞基法第幾條可以參考研讀
: 謝謝
我有遇到跟原po類似的情形
在這家公司做滿一年,
2/25 下午被公司主管和人資口頭通知
公司認為我不適任
要我做到3/31
要我選擇選資遣或是自請離職,
口頭承諾
我發出文字自請離職信件(做到4/30),
他們會讓我 3/1~3/31去公司上班做交接,
4/1~4/30不用上班,5/5會發4月份薪水。
總經理會向老闆「爭取」13薪 1/4。
然後努力遊說我走 自請離職這一條路,
並不斷的說資遣對我未來名聲不好,人資調得到政府留存的資遣原因,也會打電話照會前
公司,他接到電話就會講我是多麼的不適任,讓公司損失慘重之類的。這樣我就會找不到
好工作,他不希望毀了我未來的發展。(我怎麼知道我自請離職以後面試公司照會資遣公
司,資遣公司就會因為我自請離職就說某某某能力很好,是因為個人生涯規劃離開的?主
管連前幾週的會議內容都不記得了,還會記得前幾月,前幾年,一個小小員工的事情?)
原本他們已經自說 我已經要自請離職,被我擋著,我說讓我回去好好想想 ,3/1上班再
回。
他們說很擔心我會選擇對自己未來不好的路(資遣)。
他們自請離職的條件也只是口頭承諾,
我不確定發出自請離職信後,
會不會不認帳(四月薪),
沒有書面文件佐證也沒有罰則......
照勞基法走不是算最保障勞工的手段嗎?
怎麼反而變成對勞工不利?
(好像犯罪留案底)
我查法典,
看勞基法法條對勞工比較有利耶
預告資遣工資+資遣費(公司付)+特休變現
預告期間每週有權利最多請2天謀職假
(公司不能拒絕也不能扣薪)
(不能強制提供證明文件)
(因為面試公司沒義務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還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
(本薪六成,最多六個月,勞保支付)
且老闆說不定不爽我選擇資遣這條路,
會選擇讓我早點走,
該付的錢有勞基法保障,
又不用待在公司還要管公司的事情交接。
總之我還在思考,是錢重要還是名聲重要,
真的有保住所謂的名聲嗎?
有沒有被資遣過有領過失業補助的人、
人資或老闆能提供一些寶貴的意見?
謝謝你們耐心地看完文章到這裡^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