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遲到本身就不應該,這裡不戰遲不遲到。
以下有些問題想詢問請教並探討合理與否:
原本公司對工讀生遲到並沒有特別規範,彈性上下班,沒有全勤獎金制度。
例如:
遲到1至10分鐘內,就延後1至10分鐘下班,超過10分鐘以下個半點計薪。
以工讀生一天上4個小時的班為例:
亦即
17:05到班至21:05下班
算4小時(150*4=600)
17:10到班,從17:30計薪至21:00整
算3.5小時(150*3.5=525)
到這邊我都覺得非常合理沒問題
但是!
公司突然說要訂定規章,而規章內容為:
工讀生遲到1分鐘,直接從下個半點計薪,沒有任何彈性空間,也沒全勤獎金制度。
亦即
17:01到班,薪水從17:30算
[問題一]
請問17:01到班,薪水從17:30算這樣合理嗎?
我個人認為不太合情理,讓人感覺資方要凹那29分鐘呢
於是提出下班時間怎麼算的疑問,像是21:18分是否也比照上班規定以下個整點計薪,公
司卻說不算,必須打整點的卡。
亦即21:18打卡下班還是算到21:00而已
至於工讀生超過8小時沒有加班費,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還說如果不能配合加班就辭退,
老闆說了算。
[問題二]
試請問:
工讀生無加班費制度因而無法配合加班,被資方辭退是合情合理的嗎?
最後補充
17:00-21:00工作4小時,原本內含用餐時間40分鐘是計薪的。
[問題三]
若規章訂定用餐時間不予計薪,是合理的嗎?
除了超過8小時需給加班費,勞基法內有明確規定外,像是遲到及用餐時間計薪與否,勞
基法是否有相關規定呢?
以上三個問題請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