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工作換新老闆的問題(權益相關)

作者: sdfsonic (S音)   2018-01-17 22:33:43
目前我在一家承包政府業務的公司工作,很不幸的因為老闆沒承接到107年的合約
所以沒意外我的工作應該會換個新公司來承包。
 這兩天看相關法令為
1.勞基法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
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
續予以承認。
2.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恐不安情境
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
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
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
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4條、第20條。
3.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修正內容如下:勞工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
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或著不願意離開A公司的員工,是否可以主張要求A公司給附遺散費?如果是不願意不管哪
一種勞工都可以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因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
令而向公司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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