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先說明一下事情的經過。
小妹我於外商公司擔任研發助理一職,2016一月報到,當初拿到offer時有簽一張合約,內容有一條提到薪資結構為每月固定+年終2個月,前提是我還在這家公司工作年終兩個月才成立。
在2016/12/12,總部發來資遣通知要我做到12/31並給我一個月的資遣費,因為台灣部門義籍總經理離開,義大利工程師也被調回歐洲,沒有人可以管理我,所以把只剩孤軍我的研發部門裁撤掉。我上ptt爬相關文章試圖爭取年終,但總部不同意我提出的要求。
12/22台灣籍採購經理要我當天交接完成,並簽下同意領一個月資遣的協議書,當下我拿勞基法的法條來回應,她一直勸說我如果執意要按勞基法來走,損失最重的會是我,況且當初進公司時簽的合約我是沒有資格領到年終的,一旁的會計也幫腔說公司已經對我很好了肯給我一個月要我感激在心不要計較,當時講到心力交瘁就簽了協議,另外拿到非自願離職單上面離職日是12/31。
事後有去勞工局問律師,律師說合約上每個人對法律解釋不同,離職最後一天合約都簽了就算了,所以對這件事的態度也是不了了之。認識的同事有說這等於是公司脅迫簽下放棄年終合約,我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被狼狽梯踢出去後忙著面試現在稍告一段落,我想請問各位,因為版上有案例是年終是固定薪資依照勞基法應該也要算到資遣費裡。是不是有必要再重新請勞資委員會介入?公司合約跟勞基法,台灣的法律會以那個為依據呢?
希望能有懂法律的人能給些意見,我會感激不盡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