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想離職 卻卡在錄取通知書的細項

作者: flutterwide (和悠)   2014-10-30 17:19:30
第一份工作做了兩個月,工作內容與原先認知有所落差,所以想離職。
基本上就是雜工,主管說沒有交接的必要。
所以在試用期間提早三天講了,想月底直接走人。
但當初的錄取通知書上居然有一條細項寫著:適用期間聘用解除須提早30天通知。
我整個傻眼。
勞基法說三個月內可以直接遞辭呈,可是當初錄取通知書有簽名同意由公司備份。
現在老闆在國外出差,主管希望我等到下禮拜一跟老闆談談再走。
人事也沒有提早放我走的權利,但老實說真的是一天也不想多待了。
想說這個月撐過有全勤,就塊陶阿~
這間公司15號才發薪水,很怕到時候以未提前30天通知為由薪水被東扣西扣。
現在整個人很煩惱……
懇請大家給點意見,非常感謝。
作者: manaus1198 (阿呈)   2014-10-30 17:42:00
你覺得勞基法大還是公司內規大??不可能違背勞基法,你放心吧那個試用期30天看看就好,就算你簽了還是一樣必須按照勞基法走,不然就不需要勞基法了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10-30 20:34:00
講過N次了 勞基法最大
作者: virfish (大寶)   2014-10-31 01:09:00
我之前也有類似經驗 後來前三天提 一樣直接走 薪水沒少
作者: rannin (誰不知鬼查覺)   2014-11-01 00:49:00
寄mail,cc自己,壓離職日,並請主管決定交接內容,時間到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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