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三國士族的一點看法

作者: 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2020-06-23 04:29:55
※ 引述《PAULDAVID (oops)》之銘言:
: 秦國秦朝的重法郡縣走向另一個極端 認為禮制
: 的軟性連結 不管是治理中央或地方都不夠可靠 應該以重法郡縣 強調
: 效率與實質掌握的剛性連結來嚴密控制 秦朝在承平時期運轉這嚇人的
: 高度控制與近似現代的官吏人口比 或許是它不支倒地的原因之一
秦養了可觀數量的吏、又以軍功賜爵,同樣是一筆負擔
那麼秦又是用啥方法,來彌補賞賜所減免的國家收益呢?我想這可以各就爵位與吏來談
先來看爵位,茲以《雲夢秦簡.徭律》為例:
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
繕之,不得為徭
我們知道秦軍功爵第4級以下,仍需服徭役,而上述並未提及爵級
可認定為縣嗇夫督促其旁田地主人,依照擁有多少土地就出多少人力,來修繕禁苑的圍牆
重點在於,這義務乃沒有在分地位貴賤的,所以即便爵位高,其相對於國家所付出的勞動
力也高
其他一般情況下的比例原則,則待補充@@
除此之外,在大量六國貴族豪強土地被收歸國有後
《令黔首自實田》宣告了被賞賜的土地,只要按照核定賦稅,即承認私有,更可加以買賣
於是高爵位者,形同繳了更多的稅,和現代資本主義比較,似乎相去不遠?
其次談吏,眾所周知區域性長吏非由本地人擔任,然相反地屬吏幾乎皆為在地的
其目的在確保推行政令上的同理心,從而加快流通速度
儘管毋需奔波外地,飽受相思之苦,當吏一途仍見許多闇黑面
于振波《負志之罪與秦人立法精神》引用岳麓秦簡中,"避為吏"的令文:
中縣史學童今歲會試者凡八(?)百卌一人,其不入史者百一十一人椰睇D其不入者,泰抵惡
為吏,而與其(1807)
典試史為詐,不肯入史,以避為吏。為詐如此而毋罰,不便。臣請令泰史遣以為潦東縣官
佐四歲,日備免之(1810)
以上講的是史學童串通典試史亞好方便作弊,擺明從考試門檻被刷掉,最終目的是"避為
吏"
逃避不想當吏,是有跡可循的,《二年律令.置後律》:
諸當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除了要找人作保,一旦出事還得受連坐處分
總之吏是受到嚴格監控、以致身上背負著層層壓力的
一不小心就從吏跌到刑徒,又哪來等著爽領退休俸XD
基本上刑徒是秦勞動力的主要來源,非不得已才會動用到一般平民老百姓
綜合以上兩點,該輪到連結爵位和吏的簡文了,諸如《二年律令.置吏律》:
縣除小佐毋(無)秩者,各除其縣中,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為佐,不足,益
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其新黔首勿强,年過
六十者勿以為佐
要當吏有一定的條件,好不容易拼個軍功而為吏,除了照規定承擔更多的稅
更不允許借職務之便亂搞,否則將淪為勞改犯,所以秦之冗吏對於財政的影響未必都是只
有負面的
最後來扯一下有關三國的,免得被認定鬧版QQ
沈剛《走馬樓吳簡所見公乘、士伍述論》幫我們整理了目前已發掘的吳簡,除了戶籍相
關的簡文
並没有其他類型的簡文提到公乘,更無秦漢20等爵之1-公乘以外的爵稱出現
需注意具公乘爵者,最小只有3歲,而史料常見東吳賜爵成為某某侯
這說明東吳對於轄下百姓,在漢代爵位的繼承上,侯爵以外一律簡化為公乘
又所有已知的戶人簡中,九成五以上的成年男子皆有公乘爵
此等表徵我們不妨視為孫吳跟漢代比起來,爵位已不復享有差別待遇,例如公乘依舊須
繳算赋:
常遷里户人公乘何聚年卅四算一中( 簡壹.
2893)
結論是東吳的公乘在某種程度上,不妨視為一方面就名義而言,繼承了東漢的體制
另外又實質的有效榨取民間資源,兩者間的一種折衷方案
作者: PAULDAVID (oops)   2020-06-24 06:40:00
原來是中間管理層啊 被下面搞被上面凹的夾心餅乾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