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最高可罰15萬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4-04-16 14:06:15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4160042.aspx
立院三讀 道路固定設施妨礙行人通行最高可罰15萬
2024/4/16 10:24(4/16 13:27 更新)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6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
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
,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立法院今天上午舉行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這也是第11屆立法院首部
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
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
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
正一次,並應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
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另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
包含人行道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障礙排除、公告設置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
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
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改善、遷移或拆除,期限不得
少於3個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將按次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指出,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配電箱、郵筒、消防栓、瓦斯
加壓控制閥箱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
,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
條文明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
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另外,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
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逐年辦理改善,並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行人友
善區內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等方式,提
供步行環境。
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
部每年考評並公布地方執行成效;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
的補助額度。
(編輯:謝佳珍)1130416
附:立法院內政與交通兩委員會的審查報告與條文對照表
https://bit.ly/3JjWyMJ
作者: hedgehogs (刺蝟)   2024-04-16 14:09:00
看起來是罰公家,這樣我有一堆可以檢舉
作者: hicker (救護車專載笑到腹肌抽筋)   2024-04-16 14:19:00
先把條文整個看過吧....
作者: austin0353 (Chen-hao)   2024-04-16 18:50:00
可移動不罰嘻嘻
作者: jili1000 (JILI1000)   2024-04-17 07:06:00
變電箱只好和電線桿一樣移到路肩,用路人必須死的概念。
作者: auction88 (auction)   2024-04-17 13:18:00
移到路肩就少一個停車位而已 為什麼會死?
作者: Dailin (Dailin)   2024-04-17 15:12:00
笑而不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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