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提做事不經大腦的交通部
就法規面上,鐵路立體化是該怎麼評估跟申請
早在101年的時候,交通部就針對各縣市申請立體化頒布了
鐵路立體化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
在107年改名為
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舊桃園計畫早在98年就核定,原本不是照這個要點審查)
(但104決定改變成地下化後,就該依照這個要點去審查)
在這個要點裡面
地方政府的計畫申請
應包含:都市發展、改善方案、社經資料、土地開發構想、財源、公運整合等。
在可行性評估中,改善策略裡面
交通部就要求
1.地方政府所提改善方案,應優先具體量化評估設置智慧型平交
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公路立體化及鐵路車站跨站式站
房等優先改善方案,若皆不可行,始評估鐵路立體化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
2.如經評估採用非屬鐵路立體化之策略為優先改善方案,則後續
審議不適用本要點規定,另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辦理
。
這是交通部的審查規則喔,也就是說立體化是全部的改善策略都不可行才會用的
而且交通部也要求
2.對鐵路營運之衝擊分析與解決配套措施,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審查並取得確認函:
(1)鐵路營運及行車計畫建議(包含現況及未來),且列車服務
班次應通盤考量鐵路營運機構車輛調度及人力運用。
(2)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效率評估,且計畫應以不降低原有路線容
量、站間路線利用率及行車速率為原則,包含尖峰小時路線
利用率不應高於現況或不逾70%、區段通勤列車平均運行速
度不低於現況或45公里/小時及城際列車不低於現況或70公
里/小時。
(3)基地位置、月台及股道配置,須符合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所需
在財務專章裡面更提到
2.鐵路營運機構新增營運成本及收入分析,如造成鐵路營運機構
營運虧損,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本項須取得鐵路營運
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但顯然我們交通部對於立體化審議顯然沒有照這個標準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