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黃姓男子明知自己未滿65歲,卻拿悠遊優待卡搭自強號,被汪姓
列車長查獲,竟動粗搶回卡片,過程中手指劃傷列車長左臂,汪姓列車長憤而控告黃姓乘
客詐欺、傷害、妨害自由,新竹地檢署最後認定黃男行為不構成妨害自由,且非故意傷害
,僅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至於詐欺部分則因危害輕微不起訴結案。
檢警調查,黃男明知自己尚未年滿65歲,不具老人及身心障礙身分,不得使用悠遊優待卡
,竟為貪圖全票與半票間價差,於去年9月持悠遊優待卡從新竹火車站刷卡入站後,搭乘
自強號要到中壢,單趟票價原本為89元,如此即詐得減免給付全額票款不法利益約44元。
黃男不滿自強號汪姓列車長查票時,扣押他的悠遊優待卡,在列車開進湖口火車站時,竟
用力搶回卡片,導致雙方肢體接觸,黃男手指因此劃傷汪姓列車長左臂,造成左前臂擦傷
。汪男於是向鐵路警察局控告黃姓乘客詐欺、傷害與妨害自由等罪嫌。
檢方調查,汪姓列車長說「黃男第一次抓傷我,沒有搶回他的優待悠遊卡,第二次用左手
奪回我正在查驗的優待悠遊卡」等語,可見黃男當時要阻止列車長取走其悠遊卡,時間甚
為短暫,加上雙方素不相識,應無故意傷害列車長的動機,因此不成立傷害與妨害自由罪
嫌。
此外,檢方認為黃男雖觸犯詐欺得利罪嫌,卻是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輕微案件,考量黃
男並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其詐欺行為雖不可取,然所生危害尚屬
輕微,且已完成補票程序,檢方認為此部分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因此最終僅依過失傷害
罪嫌起訴黃姓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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