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鐵路法修正公布了

作者: Sheng98 (賤狗的窩)   2016-11-12 17:59:05
※ 引述《longreach (人生...不過這麼回事嘛)》之銘言:
: 依據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91 號令,鐵路法修正案在11月11日
: 生效。
: 其中事故部分,事故發生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鐵路機構不用給喪葬費
: 用與恤金。以後別再跳軌和闖平交道自殺了,因為業者可以不給任何補助與恤金了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91號令修正公布第62 條、第65條、
第70條、第71條條文
參考網站:
鐵路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01
鐵路法 - 植根法律網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10040000100-1051109
第 62 條原始條文 (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
任。但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
,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前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
第 62 條修正後條文 (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
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
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65 條原始條文 (罰則)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
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62 條修正後條文 (罰則)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
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
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第 70 條原始條文 (罰則)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70 條修正後條文 (罰則)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
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第 71 條原始條文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第 71 條修正後條文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
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修正後的條文用紅字標示修正處, 有些是罰鍰和罰金加倍
有些是因應狀況而改變, 例如卹金或醫藥補助費 , 還有攜帶動物那邊
攜帶動物就依法令規定的如導盲犬可以陪在視障人士旁, 不用特別關籠子或移到其他車廂
其他動物就必須依規定裝籠, 或者是用托運的方式置放在其他車廂
作者: evilcherry (邪離子)   2016-11-12 18:12:00
佔線竟然仍然只需罰緩?
作者: vincentoh (vincent)   2016-11-13 13:47:00
竟然把明年考試想發揮的題材納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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