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地所發文戶所釐清疑義好像很難?

作者: l1224466 (蒼月潮)   2020-05-18 22:54:13
※ 引述《wmz0704 (阿俗)》之銘言:
: 小弟在地所當審查
: 審繼承登記時
: 有時會遇到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有疑義
: 例如以前有收養記事 現在沒有
這個應該是過錄錯誤?
戶籍地戶所更正沒錯
: 或者有因喪失國籍又回復而致子女母名不同的狀況
請民眾去辦理母姓名變更?
: 而從我可以調閱的資料來看
: 確有登記錯誤遺漏而有辦理更正登記的空間
: 為了不讓申請人舟車勞頓
: 我就發文函詢管轄戶所
: 想說基於行政一體 也簡政便民
: 主旨 說明都敘明的非常具體
: 希望戶所能就相關疑義一併釐明
: 結果回文就是
: 回覆我我自己也能從系統調閱的資料
: 對於相關疑義完全不予理會
: ——「依權責卓處」
: 於是
: 我還是要開補正請當事人自己去釐清@@
: 但感覺就是一個傻眼= =
: 想請教
: 依行政程序法 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 都有得由行政機關查明後辦理更正
: 並通知相關權利人的規定
: 是我的請求太過分嗎?
你的要求沒什麼大問題
問題在上面兩個更正或變更事項
可能都需要辦理身分證換證或是戶口名簿換發
請民眾或代書跑趟戶所會比較簡單
其實戶政也對地政有點感冒
最感冒的就是萬惡的印鑑證明XDD
明明是地政要的東西= =“
偏偏要戶所來背書開立
再者就是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
也常拉著戶政去確認門牌位置
問題是民國60年之前的建物門牌號碼
幾乎都是口頭申報
除非該門牌承辦會通靈
不然誰曉得這建物門牌是不是當初的位置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20-05-19 02:40:00
門牌位置你們會派員去唷,我倒是從來沒看過戶政的去,因為其實戶政去真的浪費時間而已,建管和稅捐比較關鍵印鑑證明又不是只有地政要,當然地政是最大宗沒錯
作者: youlike5566 (超級喜翻5566)   2020-05-19 18:41:00
私人機關也需要印鑑證明
作者: bursty (一拜宗師)   2020-05-19 18:45:00
戶政只知道發,不知道用途…真神奇
作者: EZpower (enze)   2020-05-19 20:28:00
向法院拋棄繼承也需要印鑑證明
作者: aj6617 (蒼月潮)   2020-05-19 21:59:00
印鑑不是只有地政要沒錯,但反對廢印鑑證明最大聲的都是地政代書==“私人機關要印鑑證明真的是有點莫名啊==?
作者: KarlMarx (抗議WTO無罪!立刻放人!)   2020-05-20 13:44:00
印鑑證明就你們的業務背書開立會少一塊肉?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20-05-20 14:36:00
印鑑證明是地政事務所想找人墊背 土地登記規則就明載權利人可以到地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偏偏地政事務所就是要推出去 更有那種法院公證駐外單位認證的授權書就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了 地政事務所還是叫民眾去申請印鑑證明 這根本就是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其實印鑑證明的功能只有一個 證明契約書跟登記申請書上的印文是權利人所有的印章鈐蓋的 如果有問題是權利人要舉出反證 去否定土地登記不是權利人本意https://reurl.cc/X6agNR 內政部多年前委託做的研究大部分的民眾申請印鑑證明根本不知道它的功用跟危險在哪裡 只是代書跟地政事務所叫他去辦就去辦等出了問題以後 就死路一條無可挽回一旦進入訴訟程序 都是等著敗訴民事訟訟法明定私文書經本人蓋章推定為真正 印鑑證明跟印章交給他人 之後在什麼文書蓋用 要如何舉出反證讓法院相信那是別人盜用盜蓋?所以當初民法166條之1就是要解決不動產登記弊端 然後這條條文立法通過後經過20年從來沒有發布命令正式實施 看是誰在阻擋
作者: JKN (虹)   2020-05-20 17:37:00
印鑑證明本來就只是義務人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的其中一項,現在又多一個線上聲明可以用,當然民法166-1能施行最好。授權書還要看授權標的還有範圍能不能用,當然符合規定還要求授權人印鑑就是地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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