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法通過 兼顧興利與

作者: temuro (temuro)   2019-05-03 00:32:22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法通過 兼顧興利與防弊
2019-04-30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http://udn.to/HHJZY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修正18條,增訂三條,
總計增修21條。行政院工程會表示,這次修法歷時三年,參考各界意見並經充分討論,兼
顧維持政府採購秩序與促進產業經濟發展之平衡考量,興利與防弊並重,預期可以營造更
健全的政府採購環境。
工程會說,這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改善採購作業程序:
(一)機關辦理採購,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第11條之1)

(二)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將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
安(第17條)。
(三)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要求廠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防範措施,降低發
生職業災害的風險,並加強查核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第70條之1)。
(四)機關辦理評選作業遴聘之「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94條)。
(五)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第52條)。
二、加重行賄行為之處罰:對於行賄行為明列為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情形,並列入不良
廠商,停權三年。另支付前金後謝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加重契約罰款為行賄金額的兩倍

三、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
(一)對於「違約」行為的停權理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考量因素
,包括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二)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
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
(三)增訂「重大違約」情形,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方式,第一次被刊登公報,停權三個
月;第二次被刊登公報,停權半年;第3次被刊登公報,停權一年。
四、在文化創意、社會福利、綠能環保方面:增訂藝文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不適
用採購法(第4條);授權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評選計費辦法(第22條);機關可基於促進自
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之目的訂定技術規格 (第26條之1);社會福利或文化創意服務,以
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第52條)。
工程會主任委員吳澤成說,感謝各界提供修法建言,及立法院所有委員與黨團的支持與協
助,順利完成三讀。工程會將督促各機關落實修法理念,以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
建構良善的採購環境。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01:42:00
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廠商還會聽話嗎?
作者: WANGCHIEN   2019-05-03 07:02:00
建議以後選廠商改為全民海選,履約改為全民督工,解約改為全民公投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9-05-03 07:08:00
看怎樣的勞務採購吧,委技案我都不收押標履保的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5-03 07:30:00
「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作者: rainrein (雨 又回來了)   2019-05-03 07:32:00
公立學校老師算是政府機關的現職人員嗎?
作者: OolightoO (極光)   2019-05-03 07:33:00
這次有訂特定實施日嗎?
作者: alees (俠士)   2019-05-03 07:58:00
未附心得20日!從發文到現在您還是有上線
作者: laliga (飛天松鼠)   2019-05-03 08:19:00
專家學者這個難搞了,一些特殊採購可能要找路人了
作者: spector66 (天氣預報)   2019-05-03 08:22:00
某中央機關還有個退休人員名單 建議業務單位要找這些"自己人" 來審查 才不會選出意外的得標廠商嘞不知道這次修法會不會影響到就是了
作者: sad90001   2019-05-03 08:32:00
小額金額那時候修呢?
作者: abcde78555 (柯比布萊恩特)   2019-05-03 09:29:00
看不出哪裡好興利了 XD
作者: ksxo (aa)   2019-05-03 09:40:00
本來就會友可以擔任委員的名單了吧 不只退休人員 專家也有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11:32:00
幾千萬到億的委技案不收履保金,後期廠商可能叫不動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19-05-03 11:34:00
要找外面的專家,然後給工讀生的車馬費,最後找不到人來當委員算誰的責任?
作者: kk7635 (MIT)   2019-05-03 11:35:00
專家委員本就不太好約了,現在這樣就更難喬好時間了
作者: plusseal (seal)   2019-05-03 11:35:00
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爽了沒採購證照的人,有證照且辦過採購的人以後就大案都給他辦。
作者: Fatsnow (一住大乘功)   2019-05-03 11:57:00
修這些只是讓採購人員更難做,讓廠商更爽而已,唉
作者: mentionD   2019-05-03 13:04:00
完全沒有更好操作啊!!!
作者: Misher (Misher)   2019-05-03 15:09:00
啥垃圾修法。。。
作者: tmwckebbhf (等待~)   2019-05-03 15:27:00
修法是要修給外面的人看的,管你內部好不好做!
作者: alubawoodman   2019-05-03 16:03:00
這法已經很難執行了,還增訂一些沒用的規定,對廠商越來越友善,越來越難管;以後審查會就變成退休長官的聚會;關係真的越來越重要了
作者: q0513 (Qi)   2019-05-03 17:38:00
沒證照不用辦採購案很好啊!技工就不用外行當內行用了。
作者: Alphaz (@@)   2019-05-03 18:37:00
只是不想讓現職擔任而已吧 其他是順便
作者: zzzmmp13 (zzzmmp13表性嘛…而且媒2)   2019-05-03 23:54:00
怎麼沒看到沒證照不能版的那條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9-05-04 07:09:00
「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會不會是巨額~巨額以上的委技案,就我的經驗,來標的廠商都是國內有名的顧問公司,基本上不可能會有叫不動的可能。小案子委技案才容易遇到一堆廢物事務所和設計師,有些爛到曾經讓我的主管直接把設計圖扔到地上
作者: evildistance (水色瀲灩)   2019-05-04 07:55:00
第52條專業服務...等適用最有利標為原則,搭配56條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5-04 11:14:00
如果十萬以上就得找專業採購人員來辦就好了,我以前單位的承辦人應該舉雙手贊成,立刻解脫
作者: Imuran (生而為人 我很抱歉)   2019-05-04 12:14:00
小額跟促參不算的話,案子越小越難辦...不過這話沒人信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9-05-04 13:26:00
樓上,我信!
作者: chauling (chauling)   2019-05-04 16:33:00
沒證照不能辦採購 以後大家都不要去考就好囉
作者: 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   2019-05-04 22:42:00
主管要你考 妳敢不考? 不要講幹話
作者: chauling (chauling)   2019-05-04 23:56:00
去考又不一定要過 難道一直不過會被免職嘛 以後有證照的只會更做到死
作者: Crossbearer (該隱)   2019-05-05 08:32:00
不過是不會被免職,頂多考績乙、商調不出去。另外現在開缺也多會要求採購證照了
作者: kingko   2019-05-05 09:19:00
還要等總統公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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