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這個標題
來舉採購上遇到...
關於 MAIL LINE 傳真 ... 非正式公文具法律效果的故事...
1.金額10萬以下小額採購
2.廠商電話中報價(9萬)給機關
3.承辦填寫憑證黏存單
開始請購流程簽核出來....經過主/會計時
3A.要求請購程序必須有報價單
3B.且須證明有經過比或議價...
4.承辦打電話給廠商說被要求要報價單...於是廠商傳真90000的報價單給承辦
承辦開開心心的送出去 又被主/會計打槍因為只符合3A 沒有3B
於是承辦只好再打電貨給廠商說要議價...廠商回9萬是最低價不可能再減
承辦說不然您給我一張95000報價單 已證明90000就是議過價的
廠商的傳真機碰巧壞了 於是MAIL了95000得報價單給承辦
於是承辦就將請購單+同一家廠商 95000(MAIL) 和 90000(傳真) 報價單
送經核准...
5.承辦因為趕時間用LINE 回傳給廠商業務 "確定要買,請送貨"...
6.廠商發票和貨都送來了...
7.承辦跑核銷流程...章蓋了 發票貼了...而且還注意驗收欄位的日期跟發票同一日
承辦想說...總算可以結案了...
可是
到了 主/會計: 您這個超過3萬 報價單要"正本"才能核銷喔
...承辦打電話給廠商...
不知道為什麼廠商不爽 開始說
公家機關一堆毛...
一下子要2張報價單
要請款的時候 不能貨到付款就算了...還要等您們跑流程...
正本估價單???? 都線上報價的年代了....為什麼還要正本報價單????
於是...廠商死都不提供正本報價單...
承辦沒有正本報價單 主/會計不讓核銷(自然不能付款)
放著放著...
2年多吧....
機關收到律師信件...
大意是廠商請求 給付貨款 + 加計5%利息(至繳清日)
+ 因該筆貨款至造成公司之其他損失補償
PS.最後一項不記得細目了...反正總額 近20萬....
廠商 用的法條很簡單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本案買賣契約成立 機關憑什麼不付款???
這個機關怎麼結掉這個案子 不討論...
重點是 這個案子 在小組討論時
1~7 幾乎都有所本(法條或規定)...
可惜 小組裡面沒有 主/會計人員...
所以 一直有個疑問沒解開(遠目)
拋出來 歡迎大家 討論...
更希望 有熟主/會計法規的可以說明看看...
PS. 晚一點 會以回文方式(因為要不同顏色分開)
將1~7 當初小弟知悉依據法規 補充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