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民眾要求使用電子信箱、line聯絡可否拒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0 2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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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9301040: 實務上是行政處分按你說的處理沒錯,因為涉及送達、救 12/20 20:45
→ a9301040: 濟時效起算、處分效力時點。非行政處分,如觀念通知、 12/20 20:45
→ a9301040: 答覆民眾陳情等等email可以,因為對方也只留下email。 12/20 20:46
→ a9301040: 我忘記哪套公文系統是受文者可以是電子信箱的?還是我 12/20 20:46
→ a9301040: 操作的是陳情案件系統?我也忘了。待強者補充 12/20 20:46
→ a9301040: 另外,原原po問的情況比較接近通知當事人補件,其實電 12/20 20:48
→ a9301040: 話郵件均無不可,除非通知後太久沒來,再以正式函文通 12/20 20:48
→ a9301040: 知逾期不補退回,來銷公文號 12/20 20:48
→ maniaque: "效率" 在法庭上完全無用之地 12/20 21:04
→ maniaque: 曾經有個貪汙治罪條例的案子... 12/20 21:04
→ maniaque: 有位收發,為了省下郵票錢,每天把機關要寄的信件 12/20 21:05
→ maniaque: (要給附近機關的),親自送過去 12/20 21:05
→ maniaque: 這位收發,省下了郵票錢(對,踹入口袋),信件也更有效率 12/20 21:05
→ maniaque: 到達了對方機關.......然後......"然後就被起訴了" 12/20 21:05
問題是把國家的錢送到自己口袋吧
送達本來就可以機關自己做,沒啥問題
古早我在地方政府,有時候剛看到廠商、代辦,就去發文攔截公文
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在收發本上簽名載名日期時間
完全沒有法律問題喔!
而且當事人跟代理人特別愛拿熱騰騰的核准登記公文XD
附: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
者,視為自行送達。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
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
→ maniaque: 而且,有趣的是...機關同仁都知道這件事,也默許這事情 12/20 21:06
→ maniaque: (對,當事人家境很窮...病子病夫病長輩之類的) 12/20 21:06
→ maniaque: 所以這件事情,拖很久才被發現 12/20 21:07
→ maniaque: 大概是某個機關的收發(新人吧),發現怎信封沒郵票郵戳 12/20 21:07
→ maniaque: 今天你要用這種方式,一定要正式程序先行,才去思考其他 12/20 21:08
→ maniaque: 方式,再者,再給你個問題,第一次跟陌生人上了床,第二次 12/20 21:09
→ maniaque: 還能拒絕嗎??? 12/20 21:09
→ maniaque: 今天可以方便,為何明天不能方便??? 12/20 21:09
→ maniaque: 弄到最後,雙腿完全夾不住,變成XX的形狀了... 12/20 21:10
→ asapoolu: 當然可以拒絕,按規定該做的一樣都沒少不是? 12/20 21:38
不得不承認,今天晚上太閒,純找M大打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1 05:49:00
沒錯,因為以前我也親自送達過,連罰單都有過一次,不過罰單最好不要就是
作者: eno4022 (eno)   2018-12-20 23:59:00
所以舉那個例子很怪,錯的是貪污不是親自送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0 22:08:00
對啊,我第一句有寫囉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8-12-20 21:57:00
m大提的例子跟如何送達沒關係啊他不是因為未送達被判,他是因為錢入口袋吧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7-12-20 21:38:00
當然可以拒絕,按規定該做的一樣都沒少不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2-20 21:04:00
"效率" 在法庭上完全無用之地曾經有個貪汙治罪條例的案子...有位收發,為了省下郵票錢,每天把機關要寄的信件(要給附近機關的),親自送過去這位收發,省下了郵票錢(對,踹入口袋),信件也更有效率到達了對方機關.......然後......"然後就被起訴了"而且,有趣的是...機關同仁都知道這件事,也默許這事情(對,當事人家境很窮...病子病夫病長輩之類的)所以這件事情,拖很久才被發現大概是某個機關的收發(新人吧),發現怎信封沒郵票郵戳今天你要用這種方式,一定要正式程序先行,才去思考其他方式,再者,再給你個問題,第一次跟陌生人上了床,第二次還能拒絕嗎???今天可以方便,為何明天不能方便???弄到最後,雙腿完全夾不住,變成XX的形狀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2-20 20:45:00
實務上是行政處分按你說的處理沒錯,因為涉及送達、救濟時效起算、處分效力時點。非行政處分,如觀念通知、答覆民眾陳情等等email可以,因為對方也只留下email。我忘記哪套公文系統是受文者可以是電子信箱的?還是我操作的是陳情案件系統?我也忘了。待強者補充另外,原原po問的情況比較接近通知當事人補件,其實電話郵件均無不可,除非通知後太久沒來,再以正式函文通知逾期不補退回,來銷公文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2-21 04:45:00
實務上是行政處分按你說的處理沒錯,因為涉及送達、救濟時效起算、處分效力時點。非行政處分,如觀念通知、答覆民眾陳情等等email可以,因為對方也只留下email。我忘記哪套公文系統是受文者可以是電子信箱的?還是我操作的是陳情案件系統?我也忘了。待強者補充另外,原原po問的情況比較接近通知當事人補件,其實電話郵件均無不可,除非通知後太久沒來,再以正式函文通知逾期不補退回,來銷公文號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2-21 05:04:00
"效率" 在法庭上完全無用之地曾經有個貪汙治罪條例的案子...有位收發,為了省下郵票錢,每天把機關要寄的信件(要給附近機關的),親自送過去這位收發,省下了郵票錢(對,踹入口袋),信件也更有效率到達了對方機關.......然後......"然後就被起訴了"而且,有趣的是...機關同仁都知道這件事,也默許這事情(對,當事人家境很窮...病子病夫病長輩之類的)所以這件事情,拖很久才被發現大概是某個機關的收發(新人吧),發現怎信封沒郵票郵戳今天你要用這種方式,一定要正式程序先行,才去思考其他方式,再者,再給你個問題,第一次跟陌生人上了床,第二次還能拒絕嗎???今天可以方便,為何明天不能方便???弄到最後,雙腿完全夾不住,變成XX的形狀了...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7-12-21 05:38:00
當然可以拒絕,按規定該做的一樣都沒少不是?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8-12-21 05:57:00
m大提的例子跟如何送達沒關係啊他不是因為未送達被判,他是因為錢入口袋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1 06:08:00
對啊,我第一句有寫囉
作者: eno4022 (eno)   2018-12-21 07:59:00
所以舉那個例子很怪,錯的是貪污不是親自送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1 13:49:00
沒錯,因為以前我也親自送達過,連罰單都有過一次,不過罰單最好不要就是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8-12-23 00:25:00
呵呵,有省下郵票錢的邏輯在哪裡不知道是哪個機關郵票錢是收發自己付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3 03:31:00
幫機關省錢可以,省錢入口袋當然不行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8-12-22 16:25:00
呵呵,有省下郵票錢的邏輯在哪裡不知道是哪個機關郵票錢是收發自己付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22 19:31:00
幫機關省錢可以,省錢入口袋當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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