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民眾不願意補證件的問題

作者: shary (shary)   2017-11-10 01:19:05
大家好,目前在中部某縣調解會服務
調解會調解成立後成立的案件,會送到法院核定,
核定後等同法院判決,可強制執行
最近碰到一件頭痛的案件,其實也就是調解成立後當事人都簽名了
但還缺其中一方當事人身分證件
隔天去電缺證件的那位民眾請他補身分證件,
電話那頭居然表示對於昨天調解的內容不服(賠償金額)
然而有任何疑慮當時本就不該簽字,這樣對另一方當事人也不公平
甚至開始拿翹,問我們如果證件她不若不配合補正
我們也無法送法院核定(但其實有簽名已經具有效力了)
不願意配合補證件給我們,並請我們通知對方再來重新調解
我們嘗試徵詢對方是否有重新調解的意願,想當然對方一定是不願意,
畢竟在調解當下都已達成合意了
雖然依照規定我們還是會送法院進行審核,
有可能法院會以缺身分證件請我們通知當事人補正,
但若民眾倘若遲遲不配合,會成為我們今年度唯一不被法院核定的案件
面對這樣的民眾真的無計可施嗎?因為會造成我們單位維持不核定零件數的年度目標破功
真的很苦惱.....
ps.該名民眾先前因其他糾紛有調解過多次,
其實我們檔案裡有他的身分證件
不過應該不能直接copy挪用到本次案件?
問了律師因為本案和該位民眾先前的案件都是獨立的案件
因此不宜直接copy挪用,反正她不配合的話
我們就會在上面註明缺少身分證件的原因...
作者: elcatel (興爺)   2017-11-10 02:09:00
那就等法院,之後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告訴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1-10 02:26:00
還不如乾脆送件時,跟法官表明,本所有該人民之前辦理其他糾紛之身分證件,請問法官是否要???主張個資法? 個資法上面有寫個資使用的範圍
作者: ninichen128 (ninichen)   2017-11-10 07:03:00
你都說簽名就生效了,不會因為沒有提供身分證件,那為何還要擔心?請還是依照規定移送吧!不要想挪用那些,沒證件也是能夠送的。
作者: adey40 (風海)   2017-11-10 07:05:00
民眾不願意補身分證,你挪用他案來影印的話,萬一被告?
作者: cps001 (阿鵬)   2017-11-10 08:30:00
兩害相權取其輕,調解會是解決紛爭的,不要公親變事主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隱埋偏仕)   2017-11-10 08:34:00
數字難看和上法院當被告,要選那一個?當事人雖然當場簽名了,但是在法院認證之前已經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方案,你硬要影印他案的證件?
作者: madura (madura)   2017-11-10 09:01:00
年度目標0件有那麼重要?發文補正呢?時間到不補就移,沒什麼好煩惱的。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遙吉)   2017-11-10 09:23:00
可能大頭重視這種本末倒置的評核吧,這種人在公務體系一堆
作者: sn245763 (Herman)   2017-11-10 09:49:00
如果你去辦信用卡,結果缺身分證影本,幾天後審核成功,專員說因為你之前有辦過,所以拿之前案件的影本來用,你的感覺是?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7-11-10 09:51:00
真聰明,省了我一趟
作者: aguey (aguey)   2017-11-10 10:18:00
台端可以發函請求對方於期限內補正,若逾期未補,相關責任自負……
作者: Peugeot306 (破舊 306)   2017-11-10 11:54:00
缺證件法院就不會核定?
作者: Pojin (oPTTo阿尼)   2017-11-10 12:22:00
推 alexroc: 真聰明,省了我一趟 XDDD
作者: pili107 (試問頂峰不問歲月)   2017-11-10 14:32:00
發文啊 不來你自己家的事啊
作者: vicbradpitt   2017-11-10 16:35:00
我也是承辦,我的作法是當場請對方回去拿,或者傳真email都好,有時民眾真的不願意補證件,我會向他們說明無法送法院核定,並於調解筆錄註記雙方因什麼原因,約定不函送法院核定(至少事後民眾無法賴給你)。至於調解無法核定,那只是統計,我也都照實填。
作者: ChungLi5566 (中壢56哥)   2017-11-10 16:56:00
要copy的話 讀一下個資法第16條 看看有沒有符合
作者: Penny1225 (Penny)   2017-11-10 18:37:00
補證件應是小事,重點是該名當事人已經表明對於昨天的「調解內容不服」,本件調解變成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合意,已經失去調解程序解決紛爭的立法意旨,您確定要為了貴單位全年業績而硬送給法院核定嗎?整個案件的主體應該是「雙方當事人」,人民心甘情願想以「這個金額」解決紛爭,才是重點不是嗎?當事人不應該被迫成為達成不敗業績的「工具」或「客體」吧?否則即使法院核可,日後當事人仍可因為調解內容違反真意而提起訴訟救濟,徒增當事人困擾且浪費司法資源。以上純粹個人淺見,法律上效力則留給法律專家回答。若是通知雙方當事人再重新調解一次,約定雙方都滿意且心甘情願的賠償金額,對原po會不會很困難或非常為難?
作者: littleeye (本月我是壽星喔)   2017-11-10 19:46:00
簽名後約定仍有效力,但還得另外告了。法院不核定只是無法強制執行,以及如果調委報酬是依法院核定才給的話會有影響而已。至於公所要維持全部核定的績效有點匪夷所思,哈哈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7-11-10 21:30:00
那種業績目標根本是搞笑吧...-.-
作者: morephy (晨曦下的約定)   2017-11-10 22:01:00
如果沒有當事人資料,法院內部也可以查核,證件是作為比對資料用,所以趕快按規定送法院吧!
作者: DemonT (預告微笑)   2017-11-10 22:18:00
推P大。
作者: wjck00383   2017-11-11 00:23:00
就先前待過調委會作法是秘書在缺證件下,會排續調。務必在證件到齊下才製作成立之調解書與筆錄。當然,若給民眾方便先製作調解書候補證件,務必向對造說明本件有缺件問題,當場不發調解筆錄,待補齊後再寄給雙方。若不補則視為調解不成立,不送院核定。建議S大可酌排續調,若對方無意出席則以不到場結案。此外,我知道有些調委會缺件仍會10天內送院核定,待收到法院補正函後,據以發函民眾補正。並敘明幾日內未補正,調委會將逕予結案,不另通知。如不追求百分百核定,可採此作法
作者: babycu (Elaine)   2017-11-11 18:22:00
千萬不要為了業績挪用他人身份證件,既然這民眾難搞,挪用一事如果被他知道,你可能會面臨很大的問題喔。
作者: soseper123 (猴子)   2017-11-12 19:28:00
照移送,註明民眾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只是法院應該會跟你確認是否核對出席人的身分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7-11-12 23:46:00
為所當為,依法行政
作者: ayaka16 (應對優雅。互相尊重)   2017-11-20 22:27:00
越是難搞的民眾越要小心。還是不要影印比較好。要不要補,送法院再看法院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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