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訓會認定郭冠英再任公職違法 申請退休無望

作者: madduxlyc (think different)   2016-08-23 20:44:26
保訓會認定郭冠英再任公職違法 申請退休無望
喧騰一時,受社會矚目的前臺灣省政府秘書郭冠英再任公職及申請屆齡退休案,郭冠英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救濟,保訓會日前決定復審駁回。
保訓會指出,省府辦理郭冠英再任秘書職缺的公開甄選程序,欠缺程序完備性,具有重大
明顯瑕疵,且依法不得補正,銓敘部撤銷該違法的銓敘審定處分,係為維護人事甄審制度
的公平公正,對公益並無重大危害,且郭冠英並無信賴值得保護的情形,銓敘部本於職權
撤銷原違法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保訓會也指出,郭冠英再任省府秘書的任用審查案既經撤銷,並溯及既往失效,郭冠英在
申請退休時,已不具有現職公務人員的身分,自然無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銓敘
部依法拒絕郭冠英屆齡退休申請案,於法有據。
保訓會主任委員李逸洋表示,保訓會職司公務人員的權益救濟,委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
權,並以合議制多數決作成決定。省府辦理郭冠英再任秘書的甄選程序過於草率,違反一
般作業時程,且未依徵才公告擇優辦理面試程序,不僅具有重大瑕疵,也讓各界懷疑因人
設事,對於政府選才制度產生質疑。李逸洋表示,郭冠英在省府僅工作14天就滿65歲,過
4個月就要依法退休,省府決定進用郭冠英,也實際影響省府業務推展及人力運用。保訓
會為維護政府甄選人才及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公平公正,業以105年8月2日105公審決字第
0212號復審決定書駁回郭冠英所提任用及退休復審案,並於105年8月23日公告於保訓會保
障事件決定書查詢系統(網址:https://web13.csptc.gov.tw/index.aspx)。
★復審決定書:https://goo.gl/6JI65m
★新聞來源:http://goo.gl/DoqFaW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23 20:48:00
郭冠英應該最支持帳戶制吧....:D要是是帳戶制,就不受任用法限制了.....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08-23 21:01:00
之後就算有內定 演戲也要演得像一點初評7人 他是最低分!! 但加計首長給分後 就逆轉為第1名
作者: uco330 (向雨祈禱)   2016-08-23 21:14:00
一般來說 做沒多久就要退休的人 機關是不會挑他的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8-23 21:41:00
他要是乖乖去撿個科員缺,應該就沒有人注意到了.....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1:55:00
還是會被爆余文只是助理員而已, 一樣爆出來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8-23 22:15:00
不過覆審 後面還有行政官司甚至大法官 現在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繼續領 話說操作行程117前提為違法耶!!!!那這麼嚴重的瑕疵還EveryBody Safe那要操作行程119不會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2:22:00
人事行政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結案應該要回歸保障法,... 有沒有信賴保護的規定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8-23 22:23:00
抖 勝負難料 看顏色不看法律辦事就會進退失據XD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2:24:00
另外, 如果要用這兩條來打政府還是會贏ㄅ理由:(1)郭冠英有沒有說他一個月後退休? no,..就是不完全陳述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8-23 22:25:00
請看第三段 行政處分~117~不敢談119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2:26:00
過不了119那關,...而117的話,...要解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實在太容易了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6-08-23 22:33:00
117公益可不是這麼容易喔 陳敏行政法總論第一是先討論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 您也可以說既然別人都沒事對他影響很大 對公益沒損失但對個人損失極大 加操作行程7帝王比例條款 哪有很好過 而且119如果爭論可規責性也是個爭點 反正輸贏不關我的事 我只想說之前不知道有問題卻因顏色銓審 後面又因為顏色要撤 看顏色選法很危險法律不是給人玩的 是用來遵守的當初守下來不就沒事 自己沒事搞得一身腥 還發新聞稿?內行人都當笑話看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08-23 22:45:00
典型的先畫箭再設靶 已經先預設徵選程序有重大瑕疵並推論當事人有119條 其信賴利益有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保訓會只是沒有明白指出是 119條第1款或第3款並推論出 行政程序法117條第2款。這種牽強且針對性極強的論述 不知在行政法院是否會被打臉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2:58:00
有阿保訓會用 119的第三款(1)退休法:不得任用屆退人員(2)你被記大過,品德不佳這些都是覆審人知道的事你故意裝做不知道還 接受省府任用, 根本裝死信賴不值得保護
作者: hrma (資深象迷)   2016-08-23 23:03:00
ps: 洩洩保訓會,... 原來119第三款這麼好用,...哈哈用第二款,有沒有故意不完全陳述(14天後退休),還需要爭辯可歸責性,...第三款, 完全不用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08-23 23:08:00
樓樓上說的 應是任用法27條:禁用已屆限齡退休人員這樣看來 銓敘部勝算大增 替國家省了一筆錢 XD
作者: bota (llll)   2016-08-23 23:11:00
是,.... 多看判決書, 真的對自己法條的認知有幫助沒想到第三款這麼好用(對機關而言)----------------------------有些條文不會考, 但實務上超好用的(不斷陳情那條就是)
作者: wands (麥香紅茶NN￾ ￾N )   2016-08-23 23:56:00
一開始我也不知道有 禁用屆退人員這個法條以為保訓會是用119條第1款 但這款的隱喻與針對性太強經b大提醒有 禁用屆退人員的法條。這樣保訓會立論就很完整法令一經發布 當事人也不能主張:他不知道這是違法的
作者: flyidiot   2016-08-24 00:45:00
爽!!就是這個老鼠屎…
作者: shumim   2016-08-24 08:18:00
殺人犯快退休,也可再找工作領勞保。
作者: xxxHHHxxx ( H H H )   2016-08-24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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