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投票權改為以預期殘存壽命分配

作者: joybook11 (戶曉)   2016-06-28 00:22:16
這與"用納稅金額"或財富的不同點是,
這裡的重點是權責相符,還須承擔決策的後果多久,擁有多大權力;
而用"納稅的金額"作為無法達成這種效果,還可能造成富者越富的副作用,
因此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
有心在晚年推動權益維護的人他還是可以提出有智慧的方案爭取青年人的認同,而且在晚
年平均的財富和威望理應都高於青年人,不只能生活自理,還對社會具足夠的經濟影響力
。(至於因各種原因無法自理的老人,我認為應另立專法,要保障老人基本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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