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20 01:30:00我會強調休息日的適用性,主要在於草案版本試算B最後會是0或1.0 的差異 ,當然正常工會不同意0加班費的情況下去加班,但的確給了資方很大的自由去凹,凹成了就是月薪3W/192 小時(0加班費在休息日), 凹不成月薪 31320/192小時(0.33加班在一般日) 如同舊制,甚至砍七天假,划不來由於上述情況太誇張所以,大便一文才推出類似實際狀況的試算C34000/192小時修正案在合意情況下還是48hr,用40也可 既然你說不變,來把這7日套入剛好位於工作日的情況試試,若修正前後這七天照樣工作,總時數前後不變,但是為國定假日走39條,修正前合理可多獲得加班費125*2*8*7(14000) ,修正後為一般日加班費0,雖修正前前例從未發生大部分都拿0元但勞方還是有法律優勢,而修正後則無法律優勢現況是這案子已被立院退回去,七天假日今年開始放最先放的是教師節…,這就是我說的修正前的情況修正後是沒這節日的,你說進步我也表示我的看法,你對0加班費有意見,一般日上班本來就沒加班費,但這種討論已無意義為了進步當然是直接每兩例假,砍七天假OK的 ,但這種修正案只是把事情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