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拿大便換黃金??論此文的邏輯謬誤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6-06-19 16:36:36
http://www.6law.idv.tw/6law/law/勞動基準法.htm
http://www.eventsinfocus.org/issues/713
太囉唆我直接po文
您問我哪裡不同不是您自己寫出來了嗎!
我再寫一遍。休息日跟例假日不同在哪:
*4.休息日上班*不可補假。
*5.休息日上班*不需向主管機關核備。
再來,
*3.休息日工作薪資未滿一日*不可以一日計,
好這點你不同意,還抬出勞委會 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套用在例假上班的情況
但39 40條裡面提的"假"裡面根本就沒有休息日,第39條第一項明確排除休息日 ,第40條
的"假期" 你要擴大解釋到休息日嗎,相信資動部不敢為您背書
既然休息日套不上39 40條,你之後的立論根本站不住腳

再來
http://www.elite168.com.tw/search_detail_141.htm
你給的第039675號函最後一句話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假日是指36~38條寫的”假”不包含現在這個”休息日”
*前開規定*是給一日薪資
*超過8小時*走勞基法24條
也就是勞動部給一日薪跟24條寫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條文 無關,而是體
恤(良心發現)出
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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