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廢死開始支持兇嫌使用判決書報復?

作者: song7775 (凜透)   2016-04-03 00:07:23
: → a00199bcd: 民事訴訟做不到,刑事訴訟的司法信賴擔保,這個法益 04/02 23:13
: → a00199bcd: 沒有辦法突破個資隱私嗎,兩個輕重衡量。這法益重多了 04/02 23:14
刑事上的疑慮是
今天的司法信賴擔保行為(公開地址)造成了生命上的損害
公布地址這個做法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嗎?
像前面提到的身份證字號之類的?
原告與被告之間互相間知曉的資訊是否可以過濾掉地址這部份?
你的原文舉的例子幾乎都是以姓名被遮蔽來舉例
但是這一串針對的只有地址這個部份
我不知道在刑事上被告與原告之間的資訊會互相曝光到什麼地步
這些曝光的資訊如果移除掉地址的話
會造成前面提到的司法信賴擔保的信賴度降低或弱化到民眾無法信任司法嗎?
換個角度看
這個司法信賴擔保的舉動所造成的問題不也破壞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因為司法信賴擔保所以要互相曝光地址的原因為何我看不是很懂
可以說明仔細點嗎 麻煩你了
: → a00199bcd: 你有沒有在民事執行過別人財產??? 04/02 23:14
: → a00199bcd: 你要具體指明,要查封原告哪一個財產,這些法院都不會 04/02 23:15
: → a00199bcd: 幫你查,這是你要拿確定判決去掉出資料 04/02 23:15
: → a00199bcd: 去查國稅局,去地政查。 04/02 23:15
: → a00199bcd: 你先告訴我,民事如何做到,法院不幫你查財產你無法查 04/02 23:16
: → a00199bcd: 你確定判決是廢紙一張耶 04/02 23:16
如果你說的民事案流程無誤的話
這類民事案看起來好像真的沒辦法避免....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3 00:31:00
其實這問題早有先例,只是就是有某些人在那邊一直扯法律不修法衰小的,就是基層員警!收保護令保護受害人累的要死都明知道有問題而不去改,真不知道該說啥?如果連被害人都保護不好,你還要法律幹嘛
作者: M9407120 (妖)   2016-04-03 08:31:00
所以要趕快改啊,誰改我投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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