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廢死開始支持兇嫌使用判決書報復?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2 17:49:06
以下內容有些不是很確定, 有錯請指正.
當初刑事訴訟法剛立法的時候(民17), 判決書只需要寫上事實和理由.
不過很快的相關單位就發現了一些問題.
判決書是法院對外的一種公示, 具有強制力.
在受強制力對象不明確的前提下, 就會出一些莫名其妙的狀況.
比方說判決書主文寫著:
李大郎因犯肇事逃逸, 處有期徒刑一年.
於是巷口那個從沒開過車的李大郎就被執行單位抓去關了.
基於姓名可能重複的理由,
因此在民國23年的修法就加入了受裁判人居所以資辨別.
雖然不能完全避免姓名重複的可能,
但至少在實務上將這個問題降到了可以接受的程度.
而且不只刑事訴訟法是這樣寫, 所有的訴訟法都一樣.
當然有些不肖人士可以利用這點興訟以取得對方個資.
不過訴訟程序並不是無成本的東西.
另外雖然判決書可以公開查詢, 但那是修改過的版本,
上面找不到姓名以外的個資.
早期一點的還有連姓名都都改用代號的.
回到這個案子, 顧立雄講的才是懂法律的人會說的話.
判決作用的對象必須明確, 因此做為法院意思表示的判決書,
就必須明確地以書面表示是哪一個對象.
當然這其中並不是沒有改進的餘地, 但基本原則卻是不可動搖的.
而拿這種對法律常識的無知指責顧立雄乃至於廢死,
這種指控給我的感覺就跟喊出"支持死刑就是中國同路人"一樣.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7:56:00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 現在要求修法就是無知建議修法的立委蔡易餘就是無知就對了 嗯嗯 好厲害喔蔡易餘是台大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畢業 你比他厲害 請問您必定是從更厲害的地方畢業才有資格批評他無知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4-02 18:01:00
要求法律與時俱進沒錯, 把維護原則當助長犯罪為無知.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01:00
姓名可能重複 要鑑別的方法有很多 例如身分證號哪裡有一定要列出住址的道理?你自己都說了這民國23年修的舊法了 還在抓著當聖旨?一方面說要與時俱進 一方面又抓著近百年前的舊法說嘴這叫不叫自打嘴巴? 現在要討論修法 顧立雄說這是個案反對修法 請問這哪來的與時俱進? 還想請教這叫維護原則? 我看這叫擺爛才對民國23年 國民政府都還沒來台咧 這爛法該修一修了!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8:13:00
這個真的很扯,你明知道被告的加害人會報負還不修法保護?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根據刑事訴訟法55條,民事案被告、原告都列個資。刑事案,被告=加害人 需列個資;原告=被害人,不列個資。你隨便講個理由看看,有什麼理由加害人要列個資保護確不保護被害人個資的?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34:00
顧立雄既然沒說支持修法 又把這種常有的騷擾案件說成個案基本上就是立場偏頗的說法 都好幾起案件了還叫個案?他的態度明顯就是說無須修法 這不叫反對修法叫什麼?至於廢死的問題 我上面也說了 在台灣廢死有三大團體當中顧立雄不但是前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也是司改會前董事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8:43:00
看來你不明白我講的是什麼?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43:00
我說他是廢死絕對有所依據 但並不是說廢死全都跟他同意見請看我的標題"廢死開始支持...."就是說廢死當中開始出現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8:44:00
附一個連結,這樣你比較清楚:http://youtu.be/e_re0olgoxw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44:00
這種風氣 應該注意 而不是說全部的廢死成員都這樣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8:47:00
以前是由聽我爸說過,因為刑事案通常會牽涉到刑期牢獄,於是對方加害者律師會通過個資找到對方資料以便達成和解目的,而那些律師能因此賺一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48:00
上面新聞中確實很多這類這樣的騷擾案件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8:49:00
這真的要修法改,前面都有好幾個例子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8:49:00
顧立雄身為律師公會理事長 可能不想斷了律師財路吧斷人財路 得罪人不說 請問這樣子他下次要怎麼選呢?人家告傷害罪有個資可以拿就是問題所在啊 你懂不懂中文啊link1234講的有這麼難懂嗎? 我看不會耶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00:00
噗,還是回到問題本身,既然前面有這麼多案例,就該修法讓這問題不要一再發生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03:00
我覺得現在在強調沒錯的不是我們 而是你耶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04:00
那就全不要列出來啊,個資保護啊,有什麼好疑問的?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04:00
總覺得你通篇下來全都在幫法律漏洞合理化通篇都在狡辯 那請問現在人家被燒死六個人還不夠要等死了多少人才到修法門檻 請你開一個數字吧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05:00
就像蔡易餘講的用代號代表,不曉得有什麼法律疑問?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06:00
法律的合理性不該僅以受害者多寡來判斷如果今天捷運殺人案幾十年才一起 代表是個案是不是代表捷運以及各場所的維安完全不需要檢討等到像今天一樣到處都在砍人才來說"糟了 要怎麼辦"?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07:00
還有沒人要攻擊廢死團體,我們講的是你要先照顧到被害人的人權在來照顧受害人的人權,而不是倒過來!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08:00
都說了又不是只有地址才能辨別身分以現在我們常用的身分認證來說 光是你身分證號後四碼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09:00
呵呵,又一個死腦筋,唉xd。好吧,你覺得這樣有解決問題那就繼續吧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09:00
列出來就不會搞混 請問你去哪邊找身分證後四碼跟名字都一樣的人? 我覺得你抓著民國23年訂的爛法在跳針很可憐耶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19:10:00
反正前面是有那麼多例子,你如果都推給個案好像說不過去吧?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19:11:00
新聞裡也列了那麼多案例了 請問死多少人以內算個案?麻煩解釋一下謝謝 你覺得人死六個還死不夠就對了你說你有耐心 結果我們要你回答的重點通通回答不出來這不叫有耐心回答 叫有耐心跳針 謝謝
作者: link1234 (老謝看天下)   2016-04-02 20:37:00
噗噗,鐵了心要抹廢死xd, 如果你認為偏頗的司法正義叫正義,那我也沒辦法顧大委員既然都是人權委員會促進長、又是現任立委了,就拜託不要忘了自己的身份為自己過去一昧廢死而忽略注重受害者人權做點事吧!既然現在有那麼多前例了,就修法讓它改善而不是推說個案我大概知道你想講的是法律系那套在判決書上要寫判決書的周嚴性但是你可以變通吧?用些代號沒什麼不對,不要傻到連地址都寫給加害人去尋仇如果你覺得我上面講的沒錯,那下星期就要求蔡易餘跟顧立雄趕快來做,而不是一直囉嗦沒解決問題
作者: kid725 (凱道基德)   2016-04-02 21:36:00
不知道誰閱讀能力有問題 我都笑到笑不出來了 XD跳針跳到最後說"沒人反對你們的論點" 那前面說那麼多支持不修法的爛理由不知道哪邊搬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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