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遺忘在店裡的東西
大概十分鐘內就發現所以回去找
回去尋找的時候,店家說沒有收到遺失物
但我很確定就是在這間店家
後來店長調閱監視器,發現有人在我後面
在我離開之後,就把我的東西放進自己包包
後來也報警處理,警察有循車找到人
打電話請對方歸還物品,物品沒有減少但有些許損壞
上禮拜開了偵查庭,對方認了竊盜和侵占
說自己是一時貪念
檢察官看被告沒有前科,問我們有沒有想要調解
原本以為他會辯說自己不知道之類的
但他認罪,所以我也答應至區公所調解
目前還在等區公所通知
問題:
想知道調解過程自己能伸張什麼
或是是否能要對方賠償金或其他事情
我希望他能記取教訓而不是認罪之後就沒事
也想詢問如果調解不成的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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