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婚姻] 監護權、撫養費相關

作者: jesil (._.)   2023-02-26 11:39:23
※ 引述《lurecorn (小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問題:
: 1.線上律師諮詢時,有回覆我:如果對方要求我方付扶養費,我們也可以要求對方付16年
: 的撫養費啊!照對方的算法就好,至少有400萬!
: 後來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事務所回覆:無法要求對方付撫養費,只能付代墊扶養費,我方
: 必須拿出收據,可以去各學校申請學費記錄。
: 所以誰說的才是正確的?
: 再者因為已經過了十幾年,我先生本來也沒有要跟對方討這筆錢的意思,所以收據很多都
: 丟失了,近三年我跟我先生在一起之後,都是我用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學費,不固定方式
: ,所以也很多沒有證明是我們付的有沒有關係?還是只要去學校申請有繳學費的證明即可
: ?
: 2.律師表示監護權還是要看孩子的意願,但孩子是出自於想要平靜的生活不想再聽媽媽吵
: 了、在媽媽家可以不用讀書、監護權給媽媽的話我愛跟誰出去就跟誰出去(因女兒14歲時
: 有個朋友帶她認識26歲的男生,每天聊天到半夜,家裡很擔心所以禁止女兒跟這位朋友出
: 去玩,但她媽媽允許),如果是這樣的話,還是會以小孩的意願為主嗎?
: 3.我們沒錢請律師這件事,會不會變成我們敗訴的關鍵?如果我們就靠以上這些事實陳述
: ,能打贏嗎?
: 4.我方需要把與事實不符的陳訴以文字說明後先交給法院,還是要等開庭時間到直接現場
: 給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代墊扶養費沒錯,時效問題實務上有5或15年的爭議。你的情況應該可以用15年時效
2.一般不要求一一舉證,畢竟少有人扶養小孩會逐一保留單據,房租水電更是難以切割
  區分,文字可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家庭生活費用除舉凡應用於家庭開銷之水、電、瓦斯、食、衣、住、行等費用外
  ,尚包括子女之教養費用,衡諸此等日常生活支出甚為瑣碎,少有收集或留存證據
  ,即應以日常生活經驗、情理,作為判斷依據,不能以未提出逐筆收據或發票,
  即認沒有支出,而構成甲○○向乙○○請求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障礙,
  故本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一方共同居住,其等之日常生活所需各項費用,多由同居一
   處之父或母支出,此係一般常情,是以與未成年子女同居一處之父或母,主張已
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者,為一般常態事實,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就已按月
給付子女扶養費之常態事實不負舉證之責。」
3.小孩14-16歲,除非有家暴吸毒之類直接扣爆的事由,不然多數以小孩意願為主,
女兒的情況可以說明,但是舉證上感覺不容易。
4.會有影響,真有困難可以申請看看法扶或跟家人討論。
  另外網紅律師什麼的真的不用太在意,有很多根本..........只有圈內人知道
5.建議先以書狀提早提出,有證據最好不然對方有律師一定會全部否認。
  整體建議就是用代墊扶養費以戰逼和,畢竟成年現在也就18歲,也沒剩下幾年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2-26 22:49:00
網紅律師是指拆卷那位?還是季節?
作者: lurecorn (不要欺負我的善良)   2023-02-26 23:35:00
感謝這麼費心仔細的解釋,我反覆讀完吸收了。可惜的是我方沒有搜集過對對方不利的證據,手機也不知道換了幾支了,不像對方籌劃了十幾年,對話記錄都還截圖保存,也只能用您的辦法來迎戰了…回zivking大:雖然不知道跟您想得一不一樣,是有關季節沒錯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23-02-27 09:47:00
喔喔喔,聽說開庭應該看不到本人
作者: lurecorn (不要欺負我的善良)   2023-03-08 08:18:00
每當煩心時就來反覆看這篇,等待開庭的日子好煎熬,看了以後會稍微放寬心,真的很感謝
作者: jj89066 (kk)   2023-03-15 12:08:00
原PO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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