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2020/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略
五、事實經過:
對方受傷。
六、問題:
我是要問對方提告後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當場和解,
旁邊的鄉鎮市調解委員(非本案調解委員)一直強調不用簽撤告狀,
說他怎樣專業...怎樣怎樣,不會有問題的有問題找他,最後我同意和解。
過了好幾個月,現在收到地檢署傳票了
對方不撤告的機率很高,若他不主動撤告。
是否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的意思就可以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他是先在警局作筆錄直接提告,我們是之後才在公所調解成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