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地上權消滅

作者: mt580 (K.R )   2021-01-02 12:19:12
※ 引述《mt580 (K.R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目前已進入地方法院訴訟中,有一筆土地為數個持分所有權人持有,
: 某A於民國8x年經法院裁決為"區分地上權",且為" 無租金無期限",
: 另該地上權人為A, 而B為其配偶 於100年購入該地 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
: 惟其他所有權人主張A與B為夫妻關係,其地上權失效不願賠償!!!
: 問題:
: 1)想請問地上權是否會因為夫妻關係混同而消滅?
: 2)目前市面地上權住宅交易為市價六成,能否以其主張作為賠償依據?
: 先感謝各位能予幫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感謝各位 !!~
後來傾向和解~~不過針對民法833-1 可否提出提出釋憲案?
另參閱: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16840 號 (另就本案再以討論)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306490
提出疑義: 民國99年修正 主要為了:促進土地發揮經濟效用之公益目的考量。
但地上權交易也是近幾年才興盛~ 就連政府國有地也都近幾年才標售地上權土地
卻沒有明定交易成數~~ 有些都以市價5~7成成交!! 也沒有配套和排他規定
只要有外部建商過個水就享有市價5~7折的優惠購得附有地上權的土地
然後再請法院撤銷地上權設定~ 這很明顯違反善良正義!!
而一般名眾也因為相信該地有地上權~~才以相對地的價格購入! 這顯然不公平阿
已違法憲法:
1.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朔及既往: 因當下相信仍有地上權才以低價購入~結果卻不然
還不得朔及既往?要從民國99年往後推算20年?
但當下的交易卻信賴建構仍有地上權的效力下啊!
2. 「公益原則」、「比例原則」:反而獨厚特定外來投資客~哪有符合公益
其他共有人居住長達六十年以上~反被投資者牟利?
結果建商過個水就已市價5~7折購入,而賺取價差!
3. 平等原則: 齊頭式平等..並非實質平等! 建商過水幾年享有地上權設定利益
這是哪種法律所規定的!! 民國99年的產物~~ 近幾年交易才盛行
真不知是哪個大德立法者所決定??哪裡平等? 別說優先承買權的排他性
建商一次買大筆土地金額~~相對人哪有錢可購得??
4. 明確性原則: 連基本的地上權交易都沒有配套措施~也無法令可以遵循??
結果一般住宅地上權設定期間50~70年?
那超過20年無期限的地上權就要被視狀況終止~~這合理嗎?
反觀近期新興地上權交易的法律條文又在哪?? 依據又如何?
立法者以善意促進土地利用開發, 可以用民法840由法官裁定地上權存續期間!!
但若建商以民法833-1要求撤銷地上權 沒居住使用事實,過水就享有半價優惠
那顯然與法律所設定的意旨和善良精神不符!!有違 民法72條 公序良俗阿
等同法律在開後門縱容這些不法鑽營漏洞的投資客??
也就是即便我方這案終結!!建商食髓知味~~仍會去找尋相同投資標的...
那麼法律設立民法833-1旨意!!! 亦與立意精神背馳~~顯得蕩然無存阿???
以上!!
不知可否請法官釋憲?? 因為沒申請過~~不知最後是否會被駁回?
若有大大知悉~~盼能予以指示!! 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2 13:45:00
可是你們依據土地法第104條,應該有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不是嗎?但地上權人如果在上面沒有房屋的話,就沒有先買權了。
作者: Nowitzki40 (孤寂流年)   2021-01-02 13:55:00
法官不會幫你聲請的 你等你案件判決確定自己聲請吧建議你找律師修 你這樣寫 直接程序就打掉了
作者: mt580 (K.R )   2021-01-02 22:59:00
地上權設有地上建物~且有設定一定範圍!!有優先承買權~但建商買大坪數!持分共有人沒那財力購買~~也就是說當初依法地上權設定~反而後來圖利了過個水的建商!!可以說民法833-1~建商持有沒多久就可依法酌定趕走地上權人?這根本違背憲法的相關條例阿!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3 11:43:00
地上權當初有支付相當的對價嗎?沒有的話,都白用那麼久了,也該還給地主了。
作者: mt580 (K.R )   2021-01-03 23:19:00
當初是由法院判定無租金無期限之地上權~並非不想償付!而建商過個水就以833-1要撤銷~但最後仍以要法院判決為主!若其他原先共同持有所有權人有異議!能以民法840由法官裁定~總之再怎樣也要類推民法770公然和平繼續十年佔有才沒爭議!建商過個水~也沒在該土地使用受益~就欲請法院終止也不合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4 14:02:00
用民法第833條之1,地上權可能給你延個幾年,最終還是要把土地還給土地所有權人的。就第三人角度來看,像三七五租約都是不合理的。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也不合理啊!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收益權,等於都是別人的。我論三七五租約那個東西,遲早會被立法訂立日落條款。
作者: mt580 (K.R )   2021-01-05 09:51:00
當初設立是家人因早期產權不明~占有60年以上所設立地上權近幾年也有買部分所有權土地~但都是利用於該土地上阿!只是無租金無租期是法院判定~並非想獲賠償或免租期都要!!能依民840定存續期限!不認同外部投資客過水就能享折價利益設地上權~相對人也在各自土地使用阿!並非佔領別人土地使用影響的就只是不能土地分割而已!優勢就地價筆鄰地便宜半價~就一塊大空地~持分所有權人的地在哪都不知道!才要辦理分割如果原先共有人要主張840或833-1~我方無意見!但建商一轉手的土地價差賺1千萬以上!這樣合理嗎?就才持有沒多久就訴訟!這意圖太明顯~很不符合善良公益..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1-05 15:59:00
共有不動產,本來就是糾紛亂源。土地上面的共有人數愈多,房屋愈多,愈難處理。訴訟成本也很高,見過一個人打七年,費用就不說了。打贏了,還得代繳幾百萬土地增值稅,最後不了了之,也辦不成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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