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好 小弟目前在某百貨公司就職專櫃人員
公司有幾項規定有點不知是否合法
1-薪水部分分成2種 本薪跟業績獎金
本薪+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全勤 18700+2400+50=21600
明顯低於勞基法的基本薪資
2-工作時數176小時/月
單日工作10小時內 休息用餐時間60分鐘
單日工作10小時以上 用餐時間90分鐘
換句話來說 早班或晚班一天上班6.5小時 但是有1小時的用餐時間
所以等於7.5小時都在百貨公司上班+用餐
但公司單日的出勤時間只算6.5小時
相同的 全天班開店到閉店11.5小時 出勤時間只有10小時
一個禮拜若算是2天全天班 2天休假 3天早或晚班
等於有5小時都不被計薪
重點來了 百貨上班不像一般公司有用餐休息時間
用餐時若有客人還得隨時被叫回櫃上繼續公司 接完客人再回去把冷掉的飯菜吃完
關於1跟2這2點都是合法的嗎
目前已經有蒐證一份公司發給新人的[公司規定事項]跟 上班時數排班表
不過礙於我還在這家公司工作
請問各位前輩 聰明人士可以幫幫小弟了解該怎麼爭取自己的權益呢
或是讓公司乖乖按照勞基法規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