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肥宅我在臉書被人罵幹你娘
已經在台北開過偵查庭移交下南部了
南部檢察官問肥宅要不要和解
肥宅說對方有意願和解那可以
我還跟他說了因為工作關係希望能在台北調解
結果收到傳票要我下南部再開一次偵查庭
我打去問他說是不是筆錄 北部偵查紀錄 有不足的地方
他說沒有!檢察官就是要你!本人!到庭釐清一些事情
交涉結果:可以改時間!但是一定要到庭
問題:南下費用很高來回將近三千
如果調解對方連三千都陪不出來
我工作請假 舟車勞頓 加上車馬費我不就虧大了
想要確認一下
如果成案 我拿到的賠償金 夠不夠填補請假跟車馬費的金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