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天晚上因為感冒到家裡附近診所看診(非該診所初診)吃完藥過半小時後開始出現嚴重
過敏反應,眼睛、鼻腔、喉嚨等黏膜組織開始水腫,在極不舒服的情況下開車前往急診,
在急診打了兩小時的點滴才趨緩(若是吃完藥我直接睡覺後果不堪設想)
後來請急診醫生幫我找出含有我已知的過敏藥物成分的藥名確實在感冒藥裡。
隔天回診所詢問,查看病例表我確實有註記過敏藥物的成分,醫生也坦承疏失,開藥時沒
看我的病例開藥並跟我道歉,然後請他的醫療責任險保險員跟我聯絡賠償事宜。
問題:
想請問這種醫療疏失造成的糾紛,賠償的部分該怎麼計算才合理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