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因為案件太多,出包並不意外。《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判決之更正):Ⅰ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Ⅱ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Ⅲ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以「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向法院遞狀聲請裁定更正。其實你的案件,就法院來看,就是眾多案件中的一個案號而已。因為法院每個承辦人員要處理太多案件,已經快變成形式上的機械式回應了。就當增加一點經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