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A、B協議購買預售屋,雙方談定由A出資頭期款160萬,B負責房貸
繳足100萬後,A拒絕支付剩餘60萬。理由為缺乏產權。
1.B遂而尋求公證確保A之產權持有,被A拒絕。
2.向建商公司的房屋合同補上A方姓名確保產權,因A不同意提供存摺對保而拒絕
至今B向A溝通仍無解
例:B提議戶名改為A並由B承擔頭期款、A擔負房貸 (X)
B提議由A全部吃下 (X)
問題:若因A惡意拖欠導致解約,A已繳交100萬將由建商沒收。B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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