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於去年七月發生車禍,肇責在對方(我汽車停等紅燈,他機車從後面撞我)
當下有報警,有叫救護車 (肇事者經過檢查只有很輕微的擦傷)
後來私下談和解,談好時間地點後,到了當天電話完全不接 最後轉語音
之後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出席 所以後來我對他提告 (民事賠償)
今年三月初簡易庭出庭,他依然沒到,後來法院以一造辯論判決
三月中 法院寄來判決書 (對方有20天的上訴期) 對方要賠償我一萬多元
上禮拜,我收到法院公文,原本以為對方提上訴
沒想到內容是說
"被告xxx,於判決確定前死亡,本案尚未確定"
然後要我補正資料....
問題:
1.三月中法院的公文說對方要賠償我一萬多元這不算判決確定嗎?
不然怎麼會說判決確定前死亡?
如果真的早早死亡了,怎麼會到五月才通知?
2.如果按照這樣,我是否能提撤告? 請問流程又是怎樣?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