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鑑界後一樣不處理侵占地方

作者: PTT88 (天然呆)   2020-02-01 13:11:28
事實經過: 家裡農地 因為近期要申請農地相關輔助
但公所的人看了後 發現有些我們字號地段的農用地
被他人填高廢土上面放置二~三十餘台廢棄車
後來自費鑑界 確實侵占到我們農地 約200坪
但這個月來溝通 對方依舊不處理
給我家人答案都是叫公所來或說他來的時候就已經填高廢土了
在來就本人
就記憶來說 她們使用我家地號農地 約有16~20年了
現在鑑界才知道 都沒跟他收過任何租金
問題:我們是否先寄存證信函出去?
這事情是否該請律師或者自己處理就行?
這樣約能索討多少侵占費用?
以及是否能強制請對方廢土也處理?
或者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解決?感恩!
https://i.imgur.com/fS9VaoI.jpg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2-01 15:40:00
你啥都不知道要怎麼自己處理
作者: hsin1106 (過於喧囂的孤獨)   2020-02-01 16:41:00
直接花錢找律師諮詢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2-01 17:01:00
刑事(我只提竊佔罪的部分):一、(一)按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是狀態犯:自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參照。)(二)次按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之竊佔罪行為的追訴權期間只有十年(24.01.01制定公布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意旨參照)。(三)又按狀態犯之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24.01.01制定公布之刑法第80條第2項意旨參照)。二、查原PO文章所述,竊佔者已竊佔至少16年以上,因此最慢該竊佔行為是在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發生的(109年-16年=93年)。三、故本件竊佔罪部分之追訴權期間只有十年,因此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四、本件竊佔罪部分縱為偵查,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即使起訴之後,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為免訴判決。五、講白一點,刑事有關竊佔罪這部分是奈何不了對方的。 民事(我只提物上請求權的部分):一、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參照)二、次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參照)三、因此本件並不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之規定,對竊佔者請求除去妨害農地的設備及廢土並且返還農地。 去找一個真懂農地的律師唄!還有這種租金不收也罷,後遺症可是一大堆的。但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將來倒是可以請求,只是金額應該也不高,而且實務見解認為此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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