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一件10年前債務糾紛,金額及還款方式彼此沒共識。(彼此心裡都有不同的金額)
對方這十年來用-詐欺罪,侵占罪,返還不當得利,假扣押等方式對付我。
但是都不起訴或駁回。
期間……甚至詐欺,就每隔三年就又告一次。每次都要跑法院,拿出之前的判決書,然後
又做說明(說實在隨著時間10年了,有許多細節也沒記得那麼確定清楚)
想請問,我實在很想反告他”誣告",明明就都有不起訴書,一樣的事情,一直告。
反正他也擺明著他很閒,就是要我生活工作上去跑法院,甚至還寫信給我公司主管,說我
欠錢不還(雖然我確實有欠他錢)
請問,我實在很想告他~誣告罪
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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