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離職問題

作者: cabcab (真心的人愛你,是因為你就)   2019-11-17 10:25:57
事實經過:
在職已三年多,當初進公司時有給張單子簽名,裡面其中一條寫離職需三個月前提出
預計年後提離職,但不想再多做三個月,也不清楚公司屆時會不會拿這張單子來壓
問題:
1.請問這單子有效力嗎?
2.如果有效力,但我堅持一個月後走人,公司能拿這張單子進行什麼法律行動嗎?
3. 如果無效力,在主張此單無效且勞基法規定一個月,但公司仍刁難(例如扣薪之類)堅持一定要三個月,請問還可以怎麽說讓公司知難而退
4.公司如果拿出離職條款要求簽名,但上面內容覺得有不合理的地方時,可以拒絕簽名嗎?公司可以依此主張離職手續未完成,而採取任何行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11-17 11:02:00
簽名檔違規
作者: wwfman (ouch)   2019-11-17 11:48:00
違反法律限制或禁止項目無效,公司可以告你但不會成案,有另外一種情況是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也需要遵守勞基法第15條之1。你可以拿你的勞動契約去問當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然後在跟你公司說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1-17 12:30:00
依勞基法的期間去通知就可以,牴觸勞基法無效。不想簽就不要簽,成年人了
作者: cyjonas ( 一。顆。蘋。果)   2019-11-17 17:48:00
1.私人約定與法令抵觸無效;勞基法15、16條規定最多30天2.承上,不能。3.你只要做好你該交接的事就可以了,扣薪或不發離職證明書的話就去申請調解+檢舉4.當然可以不簽。預告離職為形成權,只要對方收到通知即發生效力。公司這邊最多主張因為你離職交接不完全造成損害要你賠償(所以前面才說要做好交接)。不過實務上蠻難舉證損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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