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外派機票及薪資疑問

作者: s91825 (歐耶!!!!)   2019-11-15 06:17:15
事實經過:煩請各位大大幫忙研究,小妹的狀況比較複雜一點
目前正在外派工作,合約時間為2018/9/27-2019/9/26,.
在此工作自2015/12開始上班,已完成一期三年約
合約上規定,期滿公司須支付員工機票返台。
9月時主管約談,因公司需要人手幫忙交接,希望可以協助交接
故主管寫了一份內部的簽呈,內容寫9/22-10/14返鄉休假,
並且在我簽名後加上備註:
1. 該員XXX合約至2019/9/26期滿,基於公司後續需要,約滿返台休假後再回公司上班
幫忙,以及交接培訓新進職員至明年一月下旬,然後再轉回總公司上班。
2. 休假先安排9/23-10/14,以及後續於2020/1/22返台直接於總公司上班。
以上備註我是在之後才看到的,並且我簽名的時間為7/22,其備註簽名時間為7/24。
依照此簽呈,我於10/14返回外派地工作協助交接,但因私人原因,無法待到原時間一月
才離開,故交給主管離職單,離職日為12/2。
我在離職單上註明,合約期滿感謝公司栽培,而交給主管後,主管要求在離職單上備註,
自購機票回台。
今日收到公司通知,原簽呈因離職取消,機票費用由該員自付,並當初9/22-10/14為無薪
假,須扣回22天薪資。
問題:煩請幫忙有沒有勞基法可以向公司要求,不可扣回22天薪資,以及機票須要公司支付,謝
謝大家,拜託大家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11-15 08:30:00
問勞工局…自己先釐清備註有無口頭合致;前一期契約到9/26完成,返鄉休假公司有無支付返鄉費用;9/22-10/14是自己的年度特休還是公司平白給你的額外休假;額外給是否依簽呈備註主張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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