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開fb帳號和私訊內容

作者: winogu (win)   2019-09-11 07:07:33
事實經過:
想要請問一下
因為在某社團因為彼此對司法問題的價值觀不同
結果對方在爆怨社團公佈了我的fb的帳號
並且寫說「這個人很無恥」
上面頭像有我本人的照片
並且把他跟我的私訊公開
問題: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違反個資法呢,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9-11 07:53:00
你的問題真多…建議找法律顧問
作者: v3su   2019-09-11 15:50:00
如果您確定要提告,請不要至警局報案。直接將那些證據列印出來、帶身份證、印章,至法院地檢署服務處找訴訟輔導書記官,會告知對方觸犯了哪些法條,再去購買狀紙,然後跟書記官拿去範本書寫遞狀。如覺得寫字麻煩,請到旁邊檢察署大樓,進去跟法警說要申告
作者: yien (菲比)   2019-09-14 13:28:00
v大,為什麼不要去警局報案呢?最近我也告了別人妨害名譽,是在警局報的,結果對方不痛不癢,還叫我讀熟臉書使用規定?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14 13:42:00
臉書你可以封鎖對方、可以不要用,管轄權不在台灣。除非對方有明顯自己個資,他親友可辨識一樣未必有用。警局報案的,此類都會查不到當事人結案。自己提告的部分,「足矣認定犯罪證據」很重要。講白一點,有爭議或閃躲空間,對方不是我,也不吃素。能閃能躲的不會認罪,證據不足就無法起訴。(足以認定犯罪,上面推文自動選字選錯更正如果臉書認識+不知道對方個資=法院提告誰?知道本人是誰、或有被告個資,才能繞過警局走法院告。
作者: yien (菲比)   2019-09-14 20:05:00
原來如此,謝謝J大,難怪對方一直說可能等牠死了,傳票要用燒的給牠,唉~看來白忙一場了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14 20:41:00
世事難料,追訴時效內,也未必他們能逍遙法外。台灣一直有跟美國國際刑警談互助合作條款。主要先針對重大案件跟詐欺案件,但國際局勢一直變化哪天簽備忘錄或有互助合作也不是不能辦。如果是小吵小鬧,也沒深仇大恨,封鎖就算了。主要問題在於臉書的管轄權不在台灣,無法提供個資。除非是網軍、假帳號,否則臉書也不是完全沒線索。如果你覺得很恨,想給對方教訓,可以自己抽絲剝繭。
作者: yien (菲比)   2019-09-14 21:28:00
J大,面對這種很皮的人,真心覺得累QQ反正就讓警察去查吧,我也不撤告,能讓牠們得到教訓很好,不行也只能算了,謝謝你一直回覆我,也謝謝樓上v大,你們讓我知道還是有好人的QQQQQ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14 23:12:00
警察不是不能查,但幾乎都只有你報案後回覆你而已。不必幻想警察會再去碰你的案子,回答你完=結案。你只能提供線索不是被告個資或嚴重新事證=結案。你也可以一直蒐證提供警察,再檢舉警察瀆職之類的。但意義效果不大,而且得罪更多警察一起擺爛給你看。很久很久很久以前,我也跟你一樣很傻很天真。
作者: yien (菲比)   2019-09-15 01:05:00
唉,無論如何謝謝J大的建議,我心裡也有個底了,至少知道還是有好人存在就好QQ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09-15 09:31:00
好人沒有懶人多,法、檢、警、調的懶人=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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