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競業條款&強留本票

作者: yarico (yarico)   2019-09-10 13:01:08
我方在公司角色是銷售人員(只有出人力)
而庫存商品是由公司出的
公司商品是衣服(不是知名品牌)只是到處批來的衣服
再由我方把商品載去賣
所以進公司前有簽了一張本票(就是貨的大概金額)
現在要離職,但公司強留本票,說兩年後才會歸還
並要我方簽禁止「競業條款」的合約才能真正離職
只是合約上寫的很粗糙,「依照競業條款,禁止販賣類似商品、禁止類似經營模式」合約就註明這一句而已
也沒再詳加說明或補充
若有違反,公司可拿該本票去提告求償
假如要轉行賣五金類也不行?因在菜市場的經營模式根本都差不多,公司用意等於是禁止離職後在市場經營
1.想請問這樣的競業條款能告成功嗎?是否有真有效力?
我方沒有拿到什麼競業條款補償金
我方只是銷售人員
公司商品的進貨成本、廠商聯絡等資料根本都不知
等於我方還不到知道公司重要機密的位階吧
2.離職後硬留本票是否違法?真的有效用嗎?
只是公司從頭到尾都沒依照勞基法
......................................
剛重新看了當初簽的合約
有一條載明:合作關係結束後,若無積欠貨款.則會退還本票給我方
(貨皆全數歸還已盤清.無積欠)
但公司卻無歸還本票
假如本票真的被拿去要求執行
我方要提出該本票據無效時,是否能以這條約+合約做為證明?
簽的合約跟該本票影本都還在
下方推文大大有提到是否雇傭對應關係
但前幾個月有簽名加入公司團保(這點能證明是雇傭關係嗎?)
感謝下方推文幫忙解答的大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9-10 13:46:00
有關競業禁止之約定,你可以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依上述法條及你在PO文講的東西,應該不符合競業禁止之約定。「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1款)光這一款,很多公司根本就完全沒有對勞工有競業禁止之補償,是還想扯什麼競業條款啊! 要求簽本票也是不合理的,千萬不要簽。萬一簽了本票,對方把本票轉給其他人,你就慘了。而且簽本票才能離職,這本來就是不合理的。看錯了!原PO那個本票是進公司時簽的,應該可以請求歸還。
作者: hidog (.....)   2019-09-10 14:36:00
本票不要亂簽阿....競業條款基本上無效 麻煩在那張本票有效需給你薪水補償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9-10 15:19:00
如果公司有照勞基法規定滿足要件的話,在合理的範圍內是有競業禁止的效力;換句話說,沒有此要求是沒有效力.公司沒有滿足另外,你們之間的對應模式是否是雇傭關係,可能要再討論.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9-09-11 23:58:00
這本票應該是貨品擔保,不影響勞動契約。如果本票被聲請裁定,打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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