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探視權綁著子女扶養費

作者: linanny (小兔子)   2018-09-11 12:34:42
事實經過:
先生請律師擬了一份離婚協議書 部分內容如下
第三條 甲乙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即監護
權)約定如下:
1.2略
3甲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14000元,於每月5日前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帳戶,作為乙方扶
養未成年子女所須之一切費用,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為止;乙方不得再藉詞或以未成年
子女名義向甲方請求或主張任何費用。
4甲方同意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或兩期以上不足額給付,視為全部到
期,應受強制執行剩餘款項全額。
第四條 甲方對上開未成年子女探視權之行使:
1以不得有礙上開未成年子女身心正常發展為原則。
2須先以電話通知乙方。倘甲方須於假日與上開未成年子女外出,須先通知乙方,至乙方
住處接上開未成年子女,並須於晚間十一點前送上開未成年子女回乙方住處。
 
3農曆過年期間,甲方有權帶未成年子女返回高雄及出遊。
 
4倘乙方違反、干涉、妨礙或藉詞未讓甲方探視未成年子女,則甲方得不給付該月扶養未
成年子女費用,不適用第三條第四款之約定。
問題:
我的問題是 第四條第四款的內容似乎是為了將第三條第四款鬆綁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