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社區大樓中他人機械車位堆放雜物之處置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6-05-27 14:50:26
事實經過:
社區公寓大樓中有人於升降式機械車位堆放雜物
經向管委會反應後 管委會決議以存證信分別通知住戶及屋主
如無改善再聯繫相關單位
問題:
想請問 由於該住戶可能不願意配合 甚至提出以切結書保證造成損失時的賠償
以這樣換取管委會不檢舉的話
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果當發生損害賠償過大對方不願意賠償
是否管委會需要因為同意此切結書而負起連帶責任?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5-31 14:19:00
公證過的比較有效力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6-01 16:17:00
如果有人死傷呢?涉及刑責可以免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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