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關於資遣與特休問題

作者: maishiang (麥)   2016-04-23 18:10:31
事實經過:
特休-
我於102/02/14於現任這間公司報到,
在103/01/01公司給了我六日特休,
104/01/01公司給了我七日特休,
105/01/01公司一樣給了我七日特休。
資遣-
因為公司門市縮減的關係所以要資遣人員,
於105/04/20正式向員工宣告資遣,而資遣日期為105/05/08。
問題:
特休-
但是我於105/02/14任職滿3年,
所以想知道公司這樣算特休有任何問題嗎?
因為任職滿3年以上特休應為10日才對啊........?
公司作法
因為102/02才進公司所以至102/12/31並未任職滿一年,
但是103年度給了我6天特休,
104年度給了我7天,
但是因為我並沒有做滿三次的1/1-12/31,
所以並不算任職滿3年所以105年度一樣只給我七天特休,
從102/2至105年特休日總共為二十天。
但是如果按照勞基法算
103/02/14起工作滿一年我就有特休七日,
104/02/14工作滿兩年一樣特休七日,
105/02/14起因為工作滿三年應有特休十日,
總共應該有二十四天特休,足足少了四天?
資遣-
我在此公司任職滿三年以上,
如要資遣員工應提前一個月,
但是4/20-5/8並不足一個月,
想請問在這方面我有什麼可以爭取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z710382 (710382)   2016-04-26 23:16:00
勞動部承認特休年資可按會計年度切齊,但沒說怎麼切一般常見的切齊作法,第1年到職未滿1年的部分,按比例計但仍計作1年。依你的情況,你在104年12月31日起滿3年,105/1/1起可請10日特休;但年度切齊必須於契約中約定或規定於工作規則中。若均無,則按到職日計算。關於預告期間不足的部分,按勞基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少幾天就補幾天工資最後,年度切齊的部分,確實有值得討論之處,但我不打算在此討論,因為很麻煩(各種意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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