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5/05/09 晚間8:30左右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開車無受傷,我騎車四肢挫傷,腦震盪(頭著地),腳踝扭傷,脛骨撞傷
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沒有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均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發於雙向皆兩線道的T字路口,我因為閃避外側車道之逆向摩托車而稍微往內車道偏移
(但未切入內側車道,而該路段無機車專用道,內車道有標明禁行機車)
對向來車突然快速的要左轉,似乎轉彎中才發現有車想踩剎車,而車頭已微微進入對向
車道(我這裡的車道)的外側車道,對方剎車而幾乎停車的瞬間,我也因剎車不及撞上對方
汽車。
六、問題:
1. 台南某大醫院醫生口頭建議我休養3個月,但礙於醫院規定,一次只能開立須
休養2周的診斷書給我,時間到則回診再開,公司方面則准我休養3個月(有開立請假證明)
,想請教診斷書上的醫師囑言為;門診日期:104年XX月XX日,XX月XX日,共門診X次,
須休養兩周。 請問這是否能做為醫生要我休養的依據呢?
2.求償部分,小弟有薪資轉帳證明每月26,000,而其他獎金部分每個月固定領20,000
但是為領現金,小弟車禍後都在雲林老家休養復健腳傷,而對方在事發第二天有致電詢問
傷勢後說出險交給保險公司處理變再無音訊,而對方保險人員在加了我的line後,只說
要修車的話,先把估價單照相傳給對方,就可以修
並且要我把車子受損的部位拍照傳過去,(車損修復約5萬元)
我都照做並且傳過去後(有已讀)就被刪line了
想請教我求償的金額算法是 三個月薪水 46,000*3+50,000 +醫療費用嗎?
3.我方保險人員說我可以求償精神損失,那麼我該怎麼去抓一個合理的金額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