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離職扣留薪資+沒有離職程序認定曠職求償

作者: a99 (好聽叫總務,實際叫雜工)   2015-06-01 02:44:19
原文恕刪//
個人最愛餵慣老板吃存證信函。
依你所說,你原已在4/20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依勞基法16條第1項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在5/3離職已經合乎法令。
另外會建議你將公司5/29才寄給你的EMAIL內容連同所謂的離職程序單印出,以當成日後
出庭用之證明。
基本上你的案件我完全不建議調解,因為他擺明要欺負你。
6/1調解當天我會建議你在調解前先到勞工局進行「勞工申訴」
勞工申訴之內容為:
一、僱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項、勞基法第43條,以此聲請離職事實。
二、僱主違反勞基法第27條,未依約定時間支付工資。且未依23條之規定備置相關文件。
三、僱主需依勞基法第17條第二項支付勞工資遣費。
然後,申訴完等當天你的調解開完,立即寫存證信函暨支付命令狀紙。
建議隔天就到你所在縣市的法律扶助會進行律師諮商,勞資糾紛是不用支付律師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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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借這篇來說說個人經驗
我曾在某間小型商務旅館任職,前三個月任職櫃檯,後三個月任職主任
不過因上頭管理方式太「人性化」(還是說是不人性化)
所以後來因故離職,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提出離職表示。
因為主任上班是上二天休二天,但是上二天是要在館內駐守二天。
(為啥說是駐守,因為休息室就在辦公室裡,只有0.5坪大)
後來自備文件跟資方打「加班費」官司
我的義務律師本來還跟我說可能拿不到太多錢,因為我的工作時間是
07:00起床打卡 ~~ 一直工作 ~~ 23:00打下班卡才能休息
最大的爭議點就是,館內休息睡覺時,是否能請領加班費
這個官司我打了十一庭,也就是十一個月,加前後調解等等,大概十三個月才落定
但是還是打了一場漂亮的勝訴,原請求金額十萬零幾千,判決九萬八千多,
跟我求償金額相去不遠
所以,不用怕慣老板有多黑心,把立場站穩,拿出時間跟他玩就對了
P.S 勞資糾紛是有義務律師能用的,過程中完全不需費用 (書狀規費除外)
作者: BEC17   2015-06-01 17:38:00
謝謝a大 我再站內信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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