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寓地下室違法停車場

作者: vizcacha (阿法法)   2014-09-23 22:31:19
事實經過:
  家中所在的公寓地下室原規劃為商場,由建商把七百坪切割成120個小攤位分售,
但70年代初期生意蕭條店家荒廢,W先生未經區權人同意自行敲掉他人鋪位,陸續改成
停車位,W妻L女士於民國75年左右開始出租車位收取停車費用,約十年期間收入盡入自家
口袋,卻疏於管理髒亂不堪,於民國86年才由住戶及承租人共同組成管委會接手,費用除
了給攤位主權利金、電費清潔費外,還有大樓水肥抽取等事務,定期舉行住戶大會
改選主委及財務,公開帳目,並仍續聘L女士做管理員,月薪三萬餘直至民國102年8月。
  102年4月由S女士接任管委會主委,因W家長期占用地下室4間倉庫及入口空地近三十年
,從未付過租金,連電費都由公家出資,決定酌情僅收取四間倉庫1500元/月。
此事受到L女士強烈反彈,稱地下室停車場為W家所「開墾」,她有使用權,無須負擔任何
費用,亦不得辭退她。S主委認為,住戶均有地下室持份,並非私人財產,應秉持公平原則
及使用者付費精神,如不繳納倉庫租金即須歸還。但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共識,原定於102年
8月開協調會,但開會當天消防隊接獲匿名檢舉,停車場消防設備等不合格為不可停車,
限期一個月內改善,否則罰款。
  因地下室本為商場,先天條件不良,改建所需經費龐大,管委會無力負荷而解散
,通知租戶需另尋車位以免被罰款。W家趁管理真空期間,於103年初,在無管委會及
住戶同意的狀況下,擅自更換地下室鐵門跟鑰匙,並貼告示成立底層商城所有權人籌備
委員會,樓上住戶無權介入,並且讓非本大樓住戶的車輛停入地下室。
  地下室約700坪,原始建照為五間商鋪,除了1/5的防空避難空間為共同持份(含出入
口跟走道等空地),4/5被建商切割成120個攤位分售,因年代久遠約半數失聯或搬家,
W家在本公寓僅有地下室兩個攤位(部分所有權比例147/10000),並無樓上房產,卻聲稱
地下室為私人財產,不可擅入,即便是有持份的樓上住戶也無權過問與進入,如需鐵門
遙控開關須收費及繳交所有權證明影本。
問題:
 
  現在地下室停了數十台車,但消防逃生通風照明設備等都不合格
  地下室建照是商鋪,除消防避難空間外不能兼做停車場
  完全是違規使用,車輛出口是遙控無手動開關,沒人看守管理
  想到之前的高雄跟新店氣爆火災,地下室一旦出事將求償無門
  住戶們卻束手無策....
  
  寫市長信箱,說轉交給負責單位
  通報消防局,消防局說要開單限期改善,但已一年遲遲未有下文
  (有傳言消防局裡有w家的熟人....)
       
  通報交通局說是違規停車,但是私人土地沒法管,除非是有收費的停車場
  但是w家稱自己沒收停車費,只有鐵門遙控器的抵押費1000
  通報工務局,工務局那是非法使用,他們只能開單通知須恢復原狀
  可是原狀是建商提報的五間有牆壁的獨立商鋪...
  建商一檢查完就就拆除分售攤位,住戶完全不清楚
  工務局說罰單一開下去一戶一罰單
  總共樓上142戶+地下室120位攤位主,如不繳罰款就會凍結帳戶
  可是拆除商鋪的是建商,違規停車的也不是住戶...這樣太不公平了吧Q_Q
  
  想請問板上強者板友們,對這種狀況有何建議呢?感謝不盡。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4-09-24 12:20:00
請律師告那戶並要求並再度成立管委會。
作者: vizcacha (阿法法)   2014-09-26 22:25:00
謝謝y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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