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易利信請求停止反壟斷調查 印度高等法院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6-09-13 10:20:05
來源:http://bit.ly/2cgWd1y
易利信請求停止反壟斷調查 印度高等法院拒絕
印度德里法院於2016年3月30日判決中,駁回易利信之無管轄權主張,裁定印度競爭委員會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以下簡稱CCI)可繼續對易利信進行反壟斷調查,
以確認易利信對印度在地智慧手機製造商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以下簡稱
Micromax)以及Intex Technologies Ltd(以下簡稱Intex)行使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必要專
利(SEPs)權利之作為,是否涉嫌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律。本案結果之重
要意義,在於確認CCI對於屬專利法範疇之違反市場競爭行為(SEP專利權人藉由拒絕或歧
視性授權方式來影響標準實施產品製造商)仍具有管轄權。印度德里法院於2016年3月30日
判決中,駁回易利信之無管轄權主張,裁定印度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以下簡稱CCI)可繼續對易利信進行反壟斷調查,以確認易利信對印度在地智慧手
機製造商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 (以下簡稱Micromax)以及Intex Technologies
Ltd(以下簡稱Intex)行使無線通訊技術標準必要專利(SEPs)權利之作為,是否涉嫌濫
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律。本案結果之重要意義,在於確認CCI對於屬專利法範
疇之違反市場競爭行為(SEP專利權人藉由拒絕或歧視性授權方式來影響標準實施產品製造
商)仍具有管轄權。
一、本案背景
本案背景,始自2013年起易利信陸續控告印度當地智慧手機製造廠Micromax及Intex侵害
其2G/GSM及3G/WCDMA等共8項無線通訊技術相關專利。前述印度廠商主要生產及販售多種自
家品牌客製化智慧手機至多個國家,而通訊產業龍頭易利信則掌有為數龐大之2G、3G及4G
無線技術專利,並曾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承諾將提供標準實施人公平、合理暨非
歧視性授權(F/RAND)。面臨訴訟威脅,兩家廠商選擇向CCI遞狀指控易利信要求過高權利
金、拒絕透露給予其他授權對象之F/RAND授權條件、以及透過積極行使專利權方式來迫使
當事人選擇和解並接受顯失公平合理性之授權條件,前述行為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
反印度競爭法第19條。CCI於2013年11月12日及2014年1月16日發佈初步結果命令
(impugning order),認定表面證據(prima facie)顯示易利信從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
行為(詳情可參考產業資訊室「印度競爭委員會就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模式違反競
爭法展開調查」專文介紹),並指示CCI總長(Director General)正式立案調查。易利信
於CCI命令發佈後向德里高等法院聲請要求廢棄CCI命令及禁止相關調查(Telefonaktiebol
aget lm Ericsson v 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 W.P. (C) 464/2014 & CM Nos.911/2014
& 915/2014.)
2014/4/18「印度競爭委員會就Ericsson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模式違反競爭法展開調查」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9573
二、德里高等法院判決要點整理
德里高等法院於2016年3月30日判決中,拒絕易利信多項主張,裁定CCI可繼續進行反壟斷
調查,並說明下述要點:
1. SEPs專利權人屬於印度競爭法所述之「企業」(enterprise),同時專利亦屬於該法所
述之「商品」(goods)或「服務」(services)
易利信主張SEPs專利權人不能構成印度競爭法第2條h款所述之「企業」,同時標準專利亦
不能算是「商品」或「服務」,故不適用印度競爭法律,CCI無管轄權。德里高等法院認為
,易利信持有大量專利組合且從事技術研發活動來獲得專利,並從事多項活動來控制或授
與他方此些專利,故若專利可被視為是商品,則易利信將毫無疑問地符合「企業」定義。
對此法院最終認定,儘管專利並非有形資產且僅具排他性效果,然此些條件並未使其不符
印度1930年商品銷售法之定義,故專利可視為商品,同時易利信亦屬於競爭法所述之「企
業」對象。前述基礎上,印度競爭法律及CCI具有管轄權。
2. 印度競爭法亦適用於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爭議
易利信主張印度1970年專利法屬於特別法,涵蓋所有屬於專利授與及救濟範疇之標的,故
專利權濫用爭議,即便專利本身為SEPs而涉及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情形,應仍屬專利法管轄
,同時印度競爭法亦屬於規範市場競爭之一般法,故不適用前述類型爭議。德里高等法院
說明,專利法宗旨在於藉由建立專利特許制度,來促進創新活動,而競爭法宗旨則在於維
護市場貿易及公平競爭,考慮到專利法之目的在於定義權利範圍,而競爭法之目的在於防
止權利濫用,故在處理本案議題上,兩法解讀結果並無相互衝突情形。
3. SEPs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原則,可構成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事由
Micromax及Intex主張易利信僅提供SEPs及非SEPs專利綑綁式授權,來迫使被授權人接受無
實質需要之專利授權,並要求不合理之權利金及授權條款,且試圖透過法律行動來影響授
權協商,此些惡意行為皆違反F/RAND原則。對此,德里高等法院依據美國及歐盟競爭法律
之相關調查案例見解,來判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印度競爭法律所述之濫用市場競爭地位情
形,最終並認定此些行為,已充分構成前述被授權人向CCI尋求相關救濟之事由根據。
4. CCI調查可與法院專利侵權訴訟同時進行
易利信主張,鑒於兩方SEPs授權爭議已成為法院專利侵權訴訟標的,故不應再由CCI來進行
調查。德里高等法院反駁易利信觀點,認為CCI調查目的在於杜絕不公平市場競爭行為,事
關公眾福祉而非私人利益維護,所考慮之廣度層面也有所不同,並聚焦在是否濫用市場優
勢地位問題上,也僅有CCI可就前述問題做出裁決,故法院民事訴訟之進行不構成排除CCI
調查。
5. 向CCI提起申訴之被授權人,亦可於法院侵權訴訟中挑戰專利有效性
易利信主張Micromax及Intex於法院專利侵權訴訟中,對系爭專利是否為SEPs以及是否有效
之問題抱持異議態度,此立場與兩者向CCI提出之申訴主張有所出入,故法院應駁回。德里
高等法院駁回易利信主張,其中乃參考並採納英國高等法院 Vringo Infrastructure v
ZTE, EWHC 1591 (2013)一案判決見解,認為專利無效與專利授權乃彼此獨立之議題,對此
具獲得授權意願之當事人,不等同於該當事人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同時印度專利
法140條亦規定,任何專利授權協議中,皆不得納入禁止被授權人於任何時間點挑戰專利有
效性之條款,此一規定毫無疑問地適用於尚未完成協商之潛在被授權人,故Micromax與
Intex同意進行協商,不意味著兩方放棄挑戰專利有效性之權利。
6. 涉及印度競爭法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情形之SEPs授權糾紛應由CCI裁決,而非印度法院
德里高等法院於本案判決中評論認為,鑒於易利信曾試圖與Micromax及Intex協商和解,且
兩被告皆在未獲授權或強制授權情形下使用易利信專利來製造手機產品,此為一不爭事實
,故表面證據似顯示易利信並無被告所宣稱之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情形,然判斷此一爭議之
是非曲直,並非其權限範圍,相關議題應由主管機關CCI來討論裁定,同時本案應為確認
CCI對於涉及印度競爭法之標準專利授權糾紛是否具有管轄權。
三、評析
本案中,德里高等法院除釐清了具有F/RAND授權義務之標準必要專利,其授權糾紛於印度
競爭法及專利法範疇中之定位及歸屬(兩者並行而不相衝突),以及CCI對於前述糾紛具有
管轄權外,亦確立以下重要事實:
(一)SEPs專利權人違反F/RAND授權義務情形(包含要求不合理授權條件或拒絕提供授權
等),可能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並違反印度競爭法律;
(二)SEPs可能被授權人可在印度法院侵權訴訟進行之同時向CCI提出申訴,亦可在法院訴
訟中同時挑戰SEP專利有效性,而不會導致申訴事由欠缺根據以及獲得授權意願之喪失。此
些情形皆顯著有利於可能被授權人在面臨SEP專利權人軟硬兼施及要求非合理授權條件等有
違F/RAND原則行為下尋求有效救濟。
總要來說,印度主管機關及法院在F/RAND授權議題上,採取較支持被授權人之立場,其目
的在於預防SEPs專利權人不當壓迫被授權人,造成專利箝制及權利金堆疊等情形,並進而
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此一結果大致符合近年來美歐國家主管機關及法院就該議題見解之趨
勢發展。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9-13 1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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