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台灣OA 新穎性核駁

作者: PowerWave (-----------------------)   2016-03-28 20:05:08
※ 引述《piglauhk (肥胖宅 ( ̄﹁ ̄))》之銘言:
: : 回樓上p大和b大
: : 其實我疑問的中心思考是,
: : 新穎性的比對必須引證案與本案的所有元件及特徵一對一地完全比對嗎?
: : 例如本案有10個元件,那引證案必須也要揭露出這10個元件
: : 才可用新穎性核駁嗎?
: : 我的狀況是本案有10個元件,但引證案只揭露了8個
: : 審查委員就用"已經比對過別的元件的兩個元件"
: : 去"視為"本案尚未比對的兩個元件,然後核駁新穎性
: : 實際舉例的話,就像引證案揭露一組A齒輪與B齒輪嚙合連接
: : 就拿來比對本案裡A1B1、A2B2嚙合的齒輪組
: : 理由:A2B2是齒輪嚙合關係,故引證案AB齒輪可視為A2B2,不具新穎性
: : 可以這樣比嗎? 囧
: 不必清楚揭露,隱含(inherency)亦可
: 舉例來說
: 前案揭露:交流電燈,具有一燈泡 及一反光罩。(燈泡接市電,無需變壓。)
: 申請案為:燈具模組,具有一燈泡 供電單元 及一反光罩。(供電單元為交→宜流變壓器)
: 在申請人看來,前案未明確教示供電單元。
: 但燈具要發光必然需要電,需要電就必然包含供電的元件,亦即引證雖未提及,
: 但其必然【隱含】供電的元件,故審委拿前案引新穎性核駁似乎是沒問題的。
: 這時候,申請人當然可以argue說引證案無需供電單元。
: 但根據最廣合理解釋的解讀原則,供電單元的字面意是泛指所有用於供電的元件,
: 甚至可以包括插頭。若申請人在答辯時沒加入新特徵來區隔前案,
: 審委維持原判也是合理的。對這種答辯案,就把供電單元加入變壓功能,
: 最好跟附屬項沾上一點關係,九成都能。
: (PS: 除非有新事由要重啟檢索,否則審委駁第二次沒積效 嗯...)
: 另外,審查委員對於這種案子,為了來回OA省麻煩,大多都會用進步性駁,
: 沒把握不會隨便用到新穎性的,宜檢查一下。
個人十分同意「實質上隱含」的概念可佐證不具新穎性
審查基準上有相關論述
不過依審查基準,「實質上隱含的內容」必須是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內容
這是具有爭議的地方
因此我也了解審查委員很少駁新穎性
甚至常常全部元件都比對出來,最終結論還是以可輕易完成來駁進步性
所以這件我才特別疑惑
畢竟要申論具有新穎性的難度比申論具有進步性簡單很多吧XDDD
: 最後,您的例子我看不懂 XDDDDD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例子好了
雖然是編造的例子,但其實也很像我實際遇到的狀況了
我真的覺得快被洗腦Q.Q
本案揭露一組傳動機構,包括有一第一輸出端A1-B1 (連字號代表兩齒輪嚙合連接)
一第二輸出端A2-B2
一第三輸出端A3-B3
一第四輸出端A4-B4
所以本案的輸出端共有四組齒輪組,即八個齒輪
引證案揭露一組傳動機構,包括有一組A-B相嚙合的齒輪組,即只有兩個齒輪
OA一開始先把引證案的A-B齒輪組比對為本案的A1-B1齒輪組
接著因為A2-B2、A3-B3、A4-B4這三組都與A-B一樣是兩齒輪嚙合關係
故引證案的A-B「可視為」本案的A2-B2、A3-B3、A4-B4
不具新穎性!
疑問點在於:
1.這不是核駁進步性,是新穎性!
2.引證案只有兩個齒輪,卻可以說本案八個齒輪不具新穎性?
3.就前面各位推文大的寶貴意見而言
本案claim就是上面那樣的明確界定
即使以最廣義的解釋,應該也不會解釋成引證案那樣吧?
4.若論實質上隱含的內容,由引證案兩個齒輪
應該也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本案八個齒輪的技術特徵
我不是想討拍,因為不是第一次遇到了
真的很想知道新穎性可以這樣比嗎Orz
: 以上 若有誤請先進們不吝提點指教
如我的想法有誤,也請各位大大用力鞭~3Q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28 20:40:00
嗯 你是對的
作者: Kvagrant (還要努力= =)   2016-03-28 21:34:00
兩個打八個新穎性也是頗XD的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8 22:03:00
呃 若原說明書沒有提及A-B得有多組 那就是標準的上位打下位 該審委專利法要重修 XD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3-28 22:48:00
閣下有定義八個齒輪是不同齒輪嗎?我就遇過審委說:請求項沒有定義第一A元件和第二A元件非不同的A元件,故引證之單一A元件可讀上請求項,結論申請人答辯不具說服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28 23:09:00
這樣說起來得加個限制條件A1-A4 B1-B4彼此為不同的齒輪?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3-29 08:17:00
P大提的論點 就是元件切割的問題......如果單一組 與 多數組 是以均等方式 執行"同一個"功能那麼要把它們是為均等元件來核駁 可能是有幾分道理的但是如果是 各別執行相同功能 還是用進步性駁比較適切差別就是應不應該把數個等效元件 當成一個例如 X 與 Y 元件之間 用 A+B 齒輪來連接跟用 A+B+A+B 來連接 此時若用新穎性駁 還有點道理但 X與Y 之間 用 A+B 連 X與Z 之間 另外用 A+B 連或是 X與Y 之間 用兩組 A+B 並聯連接 就比較像進步性的問題 ......
作者: patentpong (ya)   2016-03-29 08:41:00
是呀,但我們總會遇到不如意的審查意見。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6-03-29 09:21:00
審查委員在這種延續比對上的邏輯錯誤也不是第一次惹我還看過先把引證的a比對為本案的A,然後A包含A1+A2他再把引證的a比做A1、引證的a比做A2......
作者: fv (昧於所見)   2016-03-30 23:53:00
有限4組就是新的技術特徵了吧..
作者: MoonMan0319 (Innocent World)   2016-03-31 01:35:00
台灣就沒有inherent anticipation啊歐美幾乎都有了,台灣審查基準實在需要補強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6-03-31 17:58:00
呆灣的審查委員有大絕招啊「易於思及」、「簡單改變
作者: fv (昧於所見)   2016-03-31 21:31:00
我早說進步性就該廢掉 大家都開心 不是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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