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1:20:02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我的疑問: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5 12:25:00
若未有其他核駁事由,那就修一下吧,會過的…不放心就打過去請教一下 探探口風…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27:00
嗯嗯...都是打 26-2 叫我刪東西XD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25 12:30:00
審委什麼意思大家心照不宣了阿…修吧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47:00
好喔,謝謝^^
作者: z3919870 (zachary)   2016-03-25 13:06:00
通常這個就是要讓你過了,但我覺得審查意見太離譜的話我會有些無關緊要的照審委意見修,有些我覺得會影響範圍的,就跟審委解釋不建議修,因為OOXX負面表示通常都是答辯過程中,為了要跟前案有所區隔才會這樣寫,一開始初稿claim中較少使用負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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