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 2.4.2 簡潔之問題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6-03-25 12:10:56
※ 引述《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之銘言:
: 最近收到一篇 OA,有一些疑問想要請教各位前輩,謝謝大家。
: @ Claim 1 有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 Claim 2 提到 => 依據 A 計算出 C 之步驟更包含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 審查委員說:所載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裡面的依據 A 係重複記載請求項 1 的內容
: 請求項未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不符 26-2。
審查委員應該是認為更依據B就可以表達了
除非你要表達的是「A與B的關係」,要不然獨立項依據A、附屬項載明更依據B就可以
但是這其實是沒事找事(審查委員自由心證)
: 這篇有十幾條類似的審查意見...
: 另一條舉例:Claim 3. D 包含 D1
: Claim 4. 依據 D 之 D1 做 XXX 事情
: 審委也說請求項 4 的 D 重複記載請求項 3 的內容,不符 26-2。
: 我的疑問:
這裡其實簡潔的作法是「4. 如第3項的OOO,其中更依據該D1做XXX」
這個其實真的應該簡化,所以相較於上一種審查意見,我對這種的認同度高一點
: 1. 簡潔記載是這樣用的嗎?我的感覺上是範圍實質上重複的才應該需要刪除吧?
: 2. 獨立項提到依據 A 計算出 C,
: 依照審委建議修改附屬項只要提到依據 B 計算出 C...
"更依據B"
: 這樣就可以表示依據 A 與 B 計算出 C 嗎?
: 我覺得審委建議的方式應該解讀成 A 可以算出 C、B 也可以算出 C,
: 但是這樣不一定能代表我是同時使用 A 跟 B 才算出 C 吧?
: (這樣感覺與本來的範圍不一樣了)
: 3. 審委建議的方式不會有跟獨立項衝突的問題嗎?
: 獨立項是用 A 算出 C、後面附屬又改成用 B 算出 C。
: 審查基準關於簡潔之內容如下
: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25 12:12:00
事實就是要看實質內容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15:00
審查委員有些建議刪除的東西我覺得會影響到範圍所以很猶豫要不要跟審委爭論所以簡潔其實是有重複寫到的就需要刪除囉?@@
作者: 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   2016-03-25 12:21:00
其實有些審查委員是歡迎申請人/事務所針對審查意見與委員電話溝通,如果你不放心,你也可以花一千元面詢
作者: Y0SHIKI (天天吃ㄆㄣ的小孩)   2016-03-25 12:47:00
好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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